河豚,尝鲜需谨慎!

时间:2024-01-09 10:22 来源:来源/福建市场监管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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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1-09 10:22浏览量:0

来源:来源/福建市场监管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

  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个别地区

  有违法经营制售河豚鱼的现象

  发生食用河豚鱼中毒的风险较高

  中毒原因 

  河豚鱼,学名河鲀,在我国主要产于沿海及长江中下游地区,在淡水和海水中均有分布。引起河豚鱼中毒的是其体内的河豚毒素,一种含有剧毒的神经毒素。河豚毒素是毒性极强的非蛋白类毒素,其毒性约为剧毒氰化物的1250倍,0.5克即可致人死亡。河豚毒素化学性质稳定,烹饪、盐腌或者日晒均不能使其破坏。

  中毒症状

  河豚鱼中毒起病急速而剧烈,中毒症状一般出现进食河豚鱼10分钟到3个小时之间。中毒者首先表现为面部和四肢麻痹,可能伴随恶心、呕吐、腹泻、腹痛等消化道症状,进而可出现呼吸困难、抽搐和心律失常等,终致死亡。目前,河豚鱼中毒尚无特效解毒药和治疗方法。

  2016年,原国家农业部和食药监总局联合发布《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文件规定:“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养殖的河鲀应当在获许可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

  为有效遏制、预防

  河豚鱼中毒事件发生

  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此,省市场监管局

  特发出食品安全风险提示

  请广大群众、农产品经营者不要自行捕捞、制售、食用来源不明的河豚鱼。

  食用安全风险提示

  (一)不消费:市民不要食用野生河豚鱼,消费者一旦发现违法经营野生河豚鱼的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举报。

  (二)不购买:不要到路边或市场上买不认识的鱼类。碰到头胸部大腹尾部小,背上有鲜艳的斑纹或色彩,体表无鳞,光滑或有细刺的鱼,需仔细鉴别是否河豚鱼。

  (三)不加工:河豚毒素作为耐酸、耐高温的动物性碱,化学性质稳定,需220℃以上方可分解,一般烹调手段包括盐腌或日晒等都难以破坏。所以,市民不要自行加工食用河豚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