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榕仓市监执罚送告〔2024〕02号
日期:2024-02-28 17:28浏览量:0
来源:仓山区市场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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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4年2月27日依法对你(单位)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榕仓市监执处罚〔2024〕04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 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榕仓市监执处罚〔2024〕04号),内容是:你(单位)出卖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决定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
请你( 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
《行政处罚决定书》(榕仓市监执处罚〔2024〕04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仓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除依法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外,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 俞昊 联系电话: 0591-63331466
联系地址: 福州市六一南路82号5楼办公室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