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一封信

时间:2026-08-07 10:37 来源:福州市住建局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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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8-07 10:37浏览量:0

来源:福州市住建局

全市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

  房屋安全无小事,家家户户要牢记。《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已正式施行近一年。为了您和邻里的安全,请您务必知晓并履行以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谁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

  谁所有,谁负责。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即使房子租出去了,房屋所有权人仍然要对房屋安全负总责。

  二、作为责任人,主要做哪些事?

  合理使用、装修房屋,不破坏结构。

  定期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排除隐患。

  进行房屋的白蚁防治。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配合政府部门的排查和应急处置。

  三、哪些行为绝对不能做?

  拆改承重墙、梁、柱、楼板等主体结构。

  擅自变动或损坏抗震、消防等功能设施。

  擅自加层、搭盖、挖地下室。

  超负荷堆放物品,影响房屋安全。

  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装修危及房屋及共有部分安全和相邻房屋安全。

  四、什么情况下必须做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明显倾斜、裂缝、变形、腐蚀,需要继续使用的。

  房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还要继续使用。

  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建筑使用年限超过三分之二且检测存在隐患。

  五、危险房屋怎么办?

  经鉴定为危房的,必须按照要求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

  要求停止使用的,立即撤离人员,设置警示标志。

  严禁出租危房,严禁用于经营或公益等活动。

  不配合治理的,政府可强制处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六、违规会受什么处罚?

  拒不配合政府部门的排查和应急处置或房屋存在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拒不停用:罚款1万至3万元。

  擅自拆改承重结构或擅自增加使用荷载:罚款5万至10万元。

  建筑幕墙使用超出工作年限未进行安全性鉴定:罚款1万元至5万元。

  不按规定做安全鉴定:罚款1万至10万元。

  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责。

  房屋安全 人人有责

  请您履行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守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