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国内出生户口登记
日期:2024-08-15 03:42浏览量:0
来源:仓山区
办事指南 | |||
事项名称 | 新生儿国内出生户口登记 | ||
受理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办理条件 |
一、婚生子女,其监护人或者家庭户户主提交下列材料,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派出所窗口在办理出生申报时,应对《出生医学证明》和其中记载的父母信息进行核查。申请报告内容中需明确承诺其子女未在其他地方申报户口; 取消父母一方户口为省外人员的《在省外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声明》。 二、夫妻双方户口在同一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同一县(市)范围内的,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可以选择随家庭户或者随集体户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选择随集体户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应当提交本人以及配偶在福州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承诺,公安机关依申请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后在该集体户口地址上设立家庭户。如果因本人或配偶购买的商品房尚未交房或未装修入住的,可视为在福州市市辖区(或县、市)内无其他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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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受理:查验证件、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书面告知书; 2.审查办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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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申请报告; 2、《出生医学证明》; 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单页(落户方是军人的,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4、父母《结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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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以及标准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