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在国(境)外所生子女户口登记
日期:2026-01-19 10:09浏览量:0
来源:仓山区
| 办事指南 | |||
| 事项名称 | 中国公民在国(境)外所生子女户口登记 | ||
| 受理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 办理条件 | 户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于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经侨务办公室认定不具有华侨身份的,在通过核准办理落户前又出国的,应当重新申请。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经侨务办公室认定具有华侨身份的,《华侨来闽定居证》自签发之日起已经超过6个月的,不予受理。 | ||
| 办理流程 |
1.受理:查验证件、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书面告知书; 2.审查: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符合迁入条件的,予以审核办理; 3.办结:对当事人符合条件的审核办结,签发审批总结单,到派出所进行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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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材料 |
一、出生申报(国外出生,不具有华侨身份): 1、《国外中国公民来闽定居落户申请表》; 2、侨务办公室出具的《不予受理(核准)通知书》; 3、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及翻译公证; 4、父母《结婚证》(外国政府颁发的需附翻译公证或经大使馆鉴证的翻译件); 5、婴儿末次入境的出入境证件(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或《回国证明》); 6、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另一方外国护照及翻译公证); 7、婴儿二寸相片一张; 8、父母已注销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出生医学证明》、不具华侨身份证明(市侨办出具)、父母户口本(无法直接体现亲属关系的,需另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大使馆认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身份证、结婚证、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二、出生申报(国外出生,具有华侨身份): 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华侨身份的,提交下列材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来闽定居证》; (二)国外出生证明; (三)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父母结婚证明。 《华侨来闽定居证》自签发之日起已经超过6个月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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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 收费依据以及标准 | 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