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就业和人事人才中心集体户
日期:2023-03-16 14:49浏览量:0
来源:仓山区公安局
“零门槛”落户办事指南(五)
事项名称:落户就业和人事人才中心集体户
申报条件: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引进人才等,原户口在福州市以外区域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市辖区,原户口在福州市以外其他地市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原户口在福州六县(市)、长乐区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城区。由迁移人本人或者就业和人事人才中心集体户户口协管员提出申请;整户迁移的,可以由家庭户户主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落户申请表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学历证书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4.中等专业学校(或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证书;
5.国(境)外院校毕业证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
7.职业技能资格(等级)证书;
8.县级(含)以上人社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落户证明》;
(材料3-8多选一)
9.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与申请落户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10.16周岁以上人员落户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标准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张。
备注:
1.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
2.“亲属关系证明”包括:
(1)《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件》、《收养证》、《公证书》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
(2)《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均无法提供的,可通过提供父母子女双方DNA亲子司法鉴定书(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和双方现场声明。
3.除就学迁入院校集体户外,未成年人只可办理投靠近亲属,或与近亲属随迁,申请时提供父母《结婚证》,且不能单独立为家庭户户主。
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的,另需提交《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1)迁入抚养方的,由抚养方提出申请;(2)迁入非抚养方或未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