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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3101-0200-2023-0000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23-05-29
  • 标    题: 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仓山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仓政办规〔2023〕1号
  • 发布日期: 2023-06-01
  • 有 效 性: 有效
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仓山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仓政办规〔2023〕1号
来源:仓山区 时间:2023-06-01 15:36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福州新区仓山功能区综合协调处,金山工业园区: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仓山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9日    

仓山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4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规〔2023〕2号),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推动加快建设美丽河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闽江流域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最终实现排污口规范化管理。

  2023年底前,在前期完成仓山区闽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整治的基础上,持续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回头看”,全面排查摸清入河排污口情况,并开展整治工作。

  2024年底前,在基本完成仓山区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的基础上,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持续巩固排污口整治成效。

  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实现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

  二、排查溯源整治

  (一)排查范围及内容

  1.排查排口范围。仓山区辖区内所有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主要排查范围:从排入水体划分,包括内河排污口、闽江排污口;从排污口责任主体划分,主要包括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以及城镇污水散排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入河沟渠等其他排口(详见附件1)。

  附加排查范围:雨污分流不彻底的城镇雨洪排口在整治完成前列入本轮排查整治范围、参照排污口进行监督管理,依据排放污水类型对照附件1排污口类型进行分类。

  2.填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排污口名称、编码(由生态环境局统一编码)、位置、所属流域、责任主体、排污口类型、设置时间、污水排放量、排放方式、排入水体名称、排入水体的水质目标、是否已审批和登记(备案)、对应排污单位清单、是否制定整治方案、存在问题情形、是否实施整治方案等信息,具体填报要求详见附件2填表说明。各有关单位对排污口信息开展多级审核,确保排污口系信息真实准确无误。

  (二)工作步骤

  1.整合历史成果。仓山生态环境局会同区河长办、区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整合前期排查整治成果,完善全区入河排污口清单。(责任单位:仓山生态环境局、区河长办、区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

  2.开展补充排查。区河长办牵头各镇街将排污口巡查纳入“河长制”、“河长日”日常工作,每周开展入河排污口巡查工作,做好已完成整治入河排污口“回头看”,建立巡查台账(参考附件3)。按照“一口一档”完善排污口档案,并动态更新排污口清单及照片。根据省市后期部署,做好数据录入工作。(责任单位:区河长办,各镇街)

  3.分类溯源整治。各镇街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对未整治到位、整改后出现反弹的,督促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到位;对新排查出的排污口,要尽快溯源确定责任主体,督促责任主体按分类整治要求制定并落实整治方案(详见附件1)。(责任单位:各镇街,指导单位:区建设局、仓山生态环境局、区房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工信局)

  三、严格监督管理

  1.严格规范审批。区直相关部依职责督促工业企业、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在设置前依法依规提请生态环境部门审核,仓山生态环境局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污口审核信息。(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建设局、仓山生态环境局)

  2.加强日常监管。各镇街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应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责任单位:仓山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乡建设局、区房管局、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各镇街)

  3.开展监督监测。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的监测方案开展监督性监测。(责任单位:仓山生态环境局)

  4.组织定期核查。生态环境部门每年组织相关部门、镇街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设置审批情况,核查比例应满足市工作方案要求。(责任单位:仓山生态环境局、区直相关单位,各镇街)

  5.严格环境执法。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农业农村、建设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单位:仓山生态环境局、区建设局、区房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各镇街)

  6.营造共治氛围。各镇街、区直相关部门加强排污口监管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及时处理公众举报投诉。对取得较好整治效果的区域和案例进行宣传推广,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仓山生态环境局、区建设局、区房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各镇街)

  四、组织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区直相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单位:仓山生态环境局、区建设局、区房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区资规局,各镇街)

  2.强化资金保障。各镇街结合补充排查情况,坚持项目工作法,谋划整治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市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强化排污口排查整治经费保障。区财政局指导相关镇街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用好地方政府债券和政府投资基金,或鼓励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排污口的排查、监测、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各镇街,指导单位:区财政局)

  3.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河湖长制以及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等相关工作考核。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问责。(责任单位:区效能办、区政府督查室、区河长办、仓山生态环境局)

  五、任务时间安排

  季度:2023年起每季度末25日前,向仓山生态环境局报送排污口排查整治、日常管理、排污口清单等季度总结。(责任单位:各镇街)

  年度:2023-2025年,每年12月15日前,向仓山生态环境局报送本年度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推动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房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各镇街)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

     2.镇(街)入河排污口清单

     3.入河排污口巡查记录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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