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3904-1200-2023-00033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建新镇
- 成文日期: 2023-11-08
- 标 题: 建新镇关于印发《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森林 火情(灾)信息通报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仓建政〔2023〕355号
- 发布日期: 2023-11-08
- 有 效 性: 有效
各村居、各口办:
经镇政府研究,现将《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森林火情(灾)信息通报制度》(附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森林火情(灾)信息通报制度
仓山区建新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8日
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森林火情(灾)
信息通报制度
为快速、科学、安全、高效处置森林火情(灾),减少因灾损失,提高森林火情(灾)应急联动处置水平和案件查处率,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火灾信息报送规定(试行)》和《仓山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森林火情(灾)信息通报制度如下:
一、信息通报要求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向当地村委会、村干部报告,或者向镇人民政府、镇森防办、镇安办报告,或者直接拨打12119或110报警。
(二)镇人民政府、镇森防办、镇安办在接到森林火情(灾)报警,经查属实的,应立即向镇综合应急救援队、属地公安派出所、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通报。
在30分钟内以电话先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报告,之后20分钟内按《福建省森林火灾信息报送规定(试行)》以书面形式,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知、报备和报告。
(三)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镇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逐级上报: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需要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6)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火灾。
(四)森林火灾由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归口逐级上报,不得越级上报。
(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向上级报告和对外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二、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送包括报送单位、报送时间、标题、正文、抄送单位、签发人等要素组成,主要内容为:
(一)火灾地点(包括发生火灾的镇、村名、火场山地名、附近的自然村名等);
(二)发生火灾时间(包括发现时间和起火时间);
(三)起火原因、肇事者;
(四)火场火情(包括延烧情况、蔓延趋势、火线长度、过火面积、有无人员伤亡等);
(五)组织扑救概况(包括出动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村级森林消防队伍情况,火场指挥员姓名、职务、火场联络人、通讯联络方式,以及火场的其它相关情况等)。
三、信息报告其他事项
(一)在森林防火紧要期、重点期和指定时段,实行森林火灾零报告制度,各村于每日指定时段向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当日森林火情、火灾发生的具体情况。
(二)森林火灾报告要指定专人负责,避免发生漏报现象。
(三)负责报告的人员要将情况做好记录,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对国家卫星林火监测热点,应当迅速核查,无论是否为森林火灾,都应按规定及时反馈。对重要的火灾、敏感地区的火灾、发生人员伤亡或威胁重要目标等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电话报告,随后尽快补报文字材料。
(四)对报送不及时、不规范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限期整改;对因迟报、漏报、故意瞒报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仓山区建新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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