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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3913-1200-2023-0000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下渡街道
  • 成文日期: 2023-08-09
  • 标    题: 下渡街道关于全面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群租房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仓下政〔2023〕50号
  • 发布日期: 2023-08-11
  • 有 效 性: 有效
下渡街道关于全面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群租房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榕仓下政〔2023〕50号
来源:仓山区下渡街道 时间:2023-08-11 16:12

各社区,各相关口办: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群租房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榕政办发(2023)17号)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要求,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开展新一轮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群租房整治专项行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紧盯重点场所,针对关键环节,查缺补漏、直捣病灶,以“零容忍”的态度,全面落实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专项行动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按照“管住两头、卡住中间”的方式,围绕供气端、用气端和中间端开展以下工作: 

  (一)供气端 

  1.8 月 15 日前完成所有燃气企业、场站、管道等设施隐患排查,重点检查企业经营、安全机制、安全投入、入户安检、员工培训等情况。(牵头单位:城建办,配合单位:下渡市场监管安办,责任单位:各社区) 

  2.督促供气企业对燃气经营用户操作人员完成新一轮全员培训,对完成培训的发放统一模板的培训证书。其中,8月15日前完成长者食堂、烧烤店,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社会福利院、企业食堂等餐饮场所的人员培训;9月底前,完成剩余其他场所的人员培训。督促燃气企业于9月底前完成一轮燃气居民用户全覆盖的入户安全检查、安全宣传。(牵头单位:城建办,配合单位:安办物管办,责任单位:各餐饮场所行业主管部门、各社区) 

  3.督促供气企业立即停止高层建筑(民用建筑超过27米、公共建筑超过24米)、地下室、半地下室供应瓶装液化气,并开展全面排查,一旦发现,对供气企业依法处置。(牵头单位:城建办,配合单位:安办物管办,责任单位:各餐饮场所行业主管部门、各社区) 

  4.督促供气企业于8月15日前在所有餐饮行业用气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安全用气操作规程。(牵头单位:城建办,责任单位:各社区) 

  5.督促瓶装液化气企业于8月底前将餐饮场所液化气钢瓶一律更换为带自闭功能的钢瓶。(牵头单位:市场监管,责任单位:各社区) 

  6.全面提标改造燃气场站(门站、储配站、加气站、瓶装供应站),用最高标准提升供气企业保障能力,优先整合储气容量低于200立方米的储配站,淘汰一批规模小、实力弱、安全管理能力差的企业,培育一批信誉好、实力强、经营规范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并做大做强。督促液化气企业必须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要求,设立瓶装供应站点(钢瓶总容积小于1m3的设置Ⅲ类站,总容积大于 1m3、小于等于 6m3的设置Ⅱ类站),站点瓶库与站外建筑及道路必须达到防火间距要求,未按要求设置站点的,立即停业整改,无法整改的一律关闭。(牵头单位:城建办,配合单位:市场监管,责任单位:各社区) 

  (二)用气端 

  1.从8月15日起,餐饮场所燃气操作人员必须取得供气企业核发的培训证书后,方可进行操作,未取得培训证书进行操作的,一律暂停营业,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经营。(牵头单位:经济口,配合单位:安办城建办下渡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各餐饮场所行业主管部门、各社区)  

  2.8月5日起,餐饮连锁企业必须配备安全监督员,每周对所辖所有餐饮网点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牵头单位:安办经济口,责任单位:各社区) 

  3.当场检查餐饮场所燃气报警器的安装情况,未安装燃气报警器的餐饮场所一律责成供气企业立即停止供气。(牵头单位:城建办,配合单位:市场监管,责任单位:各社区) 

  4.餐饮场所三餐用气后必须关闭阀门,关闭情况实行“双重检查”制度,并填表记录,对未按要求及时关闭阀门的一律停业整顿,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经营。(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配合单位:城建办下渡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各社区) 

  5.8月15日前对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基层网格员开展一轮安全培训,提高网格员发现、识别安全隐患和安全宣教的能力。(牵头单位:区建设局,配合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建立“三证”挂牌公示制度,餐饮企业将操作人员培训证书、燃气报警器安装证明、购气凭证等“三证”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对未公示的店铺一律停业整顿,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经营。(牵头单位:安办经济口,配合单位:城建办,责任单位:各社区) 

  7.8月15日前完成餐饮场所使用的“瓶管阀灶”警器排查,对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瓶管阀灶”、燃气报警器的餐饮场所,一律责令其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供气。(牵头单位:市场监管,配合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 

  8.全面推行“瓶改管”,减少室内危险源。全面推广“气改电”,对经甄别后不适宜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一律实施“气改电”,其他商户鼓励使用“气改电”。(牵头单位:经济口,责任单位:各餐饮场所行业主管部门、各社区) 

  (三)中间端 

  1.确保10月底前完成26公里老旧燃气管道更新,12月底前完成78万户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加装管道自闭阀。(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安办、各社区) 

  2.开展瓶装液化气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瓶装液化气道路运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道安办,责任单位:各社区) 

  3.严厉打击非法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液化气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下渡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各社区) 

  4.取消瓶装液化气自提方式,一律改由供气企业实行送气上门,做到“送气上门一次、入户安检一次、安全宣传一次”。(牵头单位:,配合单位:道安办、市场监管,责任单位:各社区) 

  5.加强瓶装燃气末端配送车辆安全监管,确保燃气配送“最后一公里”安全。(牵头单位:道安办,责任单位:各社区) 

  6.8月15日之前完成生产和销售“瓶管阀灶”、燃气报警器市场全面排查,严格依法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等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的燃气具等产品进入使用环节。(牵头单位:市场监管,责任单位:各社区) 

  (四)健全举报机制 

  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燃气安全工作,对使用“黑气”、操作人员未持有培训证书、餐饮店未安装燃气报警器、违法违规运输燃气等线索进行举报的,给予举报人奖励。(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安办下渡公安分局、道安办、市场监管经济口,责任单位:各社区) 

  二、关于群租房整治工作 

  (一)认定标准 

  凡是未经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群租房”: 

  1.成套房:(1)改变房屋原设计使用功能的;(2)将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隔为若干小间出租的;(3)将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及其他非居住空间出租用于居住的;(4)出现多个水表、电表分割使用的。 

  2.自建房:(1)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2)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3)在非原规划设计位置增设卫生间、淋浴间或厨房灶台的;(4)在每间出租的房间均设置分电表和水表的;(5)其他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改变房间内部使用功能,提供给3户及以上家庭居住的违规行为。 

  (二)整治流程 

  1.摸排。针对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和农村自建房,各镇街要督促社区(村)居会同物业服务企业逐一对辖区范围内房屋进行全覆盖摸底排查,掌握群租房具体情况,排查安全隐患问题;针对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和农村自建房,由各镇街、社区(村)居负责全面摸排。同时,各镇街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受理群众举报,原则上可依托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举报电话一并受理群租房举报,群众还可通过12345 投诉平台举报。各镇街要根据群众反映举报的群租房线索,第一时间上门查验,并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社区(村)居也要每周汇总摸排情况上报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 

  2.受理。镇(街)负责受理社区(村)居上报的群租房线索,并在收到之日起2天内组织当地公安派出所、城管、社区(村)居根据线索上门勘察,采用拍照、录像等形式收集群租房现场证据资料,并及时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违法群租行为。 

  3.整改。经认定为群租房的,由各镇街向群租房产权人出具《限期整改通知》,责令租赁双方解除租赁关系,要求租户3天内搬离。产权人或自建房所有人在 30天内恢复原状。 

  4.处罚。对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一律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停水停电、冻结产权、强制拆除(费用由产权人承担)、信用惩戒(对出租人进行曝光、纳入个人诚信档案,拒不搬离的承租人由公安部门注销其居住证等)。对为群租房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一律暂停其经营资质,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 

  (三)联动配合 

  1.各镇街要落实主体责任,承担专项整治的直接任务,核实自建房所有人、承租人的基本信息,负责群租房举报受理、线索收集、排查确认、督促整改和整改结果核实工作,并形成台账,在整治后对账销号。 

  2.村居(社区)承担专项整治的具体责任,包括发动群众、直接参与等。 

  3.产权人或自建房所有人(含转租人)要承担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包括自查自纠、配合整改等。 

  4.区房管局、区城管局、仓山公安分局负责总牵头、总协调,成立督导组巡查抽查。 

  5.公安机关负责参与全部的入户核查整治,对拒不搬离的租户,已办理居住证的,按有关规定注销其居住证;未办理居住证的,根据群租房认定和有关规定不予办理。 

  6.电力部门和自来水公司负责支持各镇街提交的停水停电申请。 

  7.区房管局负责抓好住宅小区成套房更改为群租房的整治工作。指导督促物业企业负责自查自纠和配合属地街道、社区进行群租房的排查和整改。 

  8.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群租房是否存在消防隐患危害房屋安全进行评估。 

  9.区建设局配合对违规装修及实施违规装修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10.区城管局负责执法部门对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群租房违建部分实施强制拆除,负责农村自建房第三层以上作为群租房的整治落实。 

  11.区财政局负责区群租房专项整治办公经费的财政专项列支、专项专用。 

  12.区效能办负责将群租房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效能督查,对群租房专项整治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效能告诫和通报批评。 

  13.区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群租房专项整治工作。 

  14.区智慧中心根据群租房综合整治流程对12345诉求件进行合理的批转,严格按照整治流程及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对未履行职责的相关部门、镇街进行重新办理。 

    

  下渡街道办事处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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