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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政策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

办理条件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自愿结婚

3、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办理材料

可根据各自的不同身份按照下列要求准备各自的办理材料:

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为福建省内户籍的内地居民

1、男女双方户口簿原件{集体户口应提供本人已加盖户籍章的个人页(有户口具体地址)或集体户口首页原件加个人页原件或集体户口首页的复印件盖管理户口单位的印章加个人页}

2、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身份证与户口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同的,应到公安部门更改一致)

3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离婚证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4、结婚双方需要共同提交三张二寸近期免冠红底合影证件照。不得使用合成照、生活照或艺术照等。

现役军人

1、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在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双方均为非福建省内户籍的内地居民

1、男女双方户口簿原件{集体户口应提供本人已加盖户籍章的个人页(有户口具体地址)或集体户口首页原件加个人页原件或集体户口首页的复印件盖管理户口单位的印章加个人页}

2、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身份证与户口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同的,应到公安部门更改一致)

3、常住地址在仓山区的有效居住证(双方只要一方具有即可,办理结婚登记只能在居住地所在辖区婚姻登记处)。

4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离婚证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登记

申请:当事人持双方证件现场申请结婚

受理: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员监管并签名。

审查: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询问相关情况。

登记: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预约方式

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携带好相关材料可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现场取号办理,也可先在网上进行预约后,按照预约时间到现场办理结婚登记。

闽政通预约

 1.打开闽政通APP

 2.路径:办事预约--福州市--仓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仓山区爱情岛婚姻登记处)--仓山区民政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微信预约

 1.关注微信“福州窗”公众号。

 2.路径:微服务--县区服务--仓山区—仓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仓山区爱情岛婚姻登记处)—预约服务—仓山区民政局(仓山区爱情岛婚姻登记处)—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咨询电话和地址

仓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闽江大道236-2号仓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54-55号婚姻登记窗口

咨询电话:0591-86391719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全年统一)

仓山区爱情岛婚姻登记处

地址:仓山区三县洲大桥与上渡口立交桥交叉口西北280米

联系电话:0591-87323696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全年统一)

常见问题

1、现双方移居港澳台,或取得华侨身份,能否在国内申请“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双方移居港澳台或取得华侨身份的,这种情况当事人的身份发生改变,原国内的婚姻登记已不具有管辖权限,所以不能在国内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2、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一方不能到场,委托其亲属代办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能否为其办理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一方不能到场,委托其亲属代办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如果有一方不能到场,登记机关是不能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

3、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办理结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男女双方自愿。因此,智力低下、精神病人及精神抑郁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如能清晰地表达个人的结婚意愿,提供《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形式要件材料,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结婚登记的程序,就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但当事人不能清晰地表达结婚意愿的,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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