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市仓山区困难群众救助帮扶政策清单(2026年) | ||||||||
| 序号 | 项目 | 政策依据 | 政策主要内容 | 享受政策对象 | 补助标准 | 受理部门 | 申请所需资料 | 咨询电话 |
| 一、基本生活救助 | ||||||||
| 1 | 最低生活保障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救〔2021〕128号)
福建省民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医保局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民规〔2023〕8号) |
具有福州市仓山区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或符合重度残疾人、支出型困难等入保条件,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以户为单位主动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依法审核确认通过后,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 城乡低保对象 | 1.低保金按月发放。
2.低保金按差额补助方式核定,即低保金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计算。 3.2026年,福州市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970元/月。 |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 | 1.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表;
2.诚信承诺书; 3.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法定义务人); 4.相关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 5.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
仓山区民政局:0591-8836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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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民救〔2021〕12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7〕96号) |
具有福州市仓山区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其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经主动申请、乡镇(街道)依法审核确认通过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 城乡特困人员 |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按月发放。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3.供养标准: 分散供养:全自理1490元/月、半护理1810元/月、全护理2140元/月。 集中供养:全自理1780元/月、半护理3187元/月、全护理3884元/月。 |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 | 1.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表;
2.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法定义务人); 3.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残疾人需提供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4.申请人劳动能力及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等生活来源书面说明材料; 5.申请人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人基本情况书面说明材料; 6.诚信承诺书; 7.其他证明材料。 |
仓山区民政局:0591-8836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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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21〕132号)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帮扶工作的通知(榕民〔2022〕63号) |
具有福州市仓山区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2倍,且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的家庭,可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 1.低保边缘家庭不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
2.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含智力、精神三级残疾)、重病患者、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老年人或8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群体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予以全额救助。 3.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等专项救助。 |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 | 1.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表;
2.诚信承诺书; 3.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法定义务人); 4.相关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 5.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
仓山区民政局:0591-8836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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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专项救助 | ||||||||
| 4 | 医疗救助 |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医保〔2022〕12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22〕39号)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榕医保文〔2023〕31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2〕141号) |
1.实行分类资助参保。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第三类救助对象按照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2.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内,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对象不同给予50%~90%实施救助。 |
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五类:
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第二类:县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 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 第四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第五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一、资助参保: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第三类救助对象按照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二、医疗救助: 1.起付标准: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第四类救助对象救助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第五类救助对象救助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 2.救助比例:第一类救助对象按90%比例救助,第二、三类救助对象按70%比例救助,第四类救助对象按60%比例救助,第五类救助对象按50%比例救助。 |
仓山区医保经办机构(医保部门) | 第一、二、三、四类救助对象无需申请,由相关部门推送至医保经办机构,实行"一站式"结算。
第五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行依申请一次性救助制度: 1.《福建省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 3.医保电子凭证、社保卡、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
0591-12345转福州医保 |
| 5 |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2〕141号) | 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人降低50%,报销比例各段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大病保险封顶线。 |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 福州市2026年度城乡医保居民参保人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人降低50%(2026年为11600元),报销比例各段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大病保险封顶线。 | 仓山区医保经办机构(医保部门) | 由县级民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提供至同级医保经办部门,就医时实行医疗费用大病保险“一站式”结算。 | 0591-12345转福州医保 |
| 6 | 教育救助(学前教育) |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闽财教〔2014〕26号)
福建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6〕47号) 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教规〔2023〕1号) |
学前教育阶段设立政府助学金,分两档实施。 | 一档为原建档立卡幼儿、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幼儿、孤儿或残疾幼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二档为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 一档每生每年2000元,二档每生每年1000元。 | 仓山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 | 持有效证明,在“福建智慧资助系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学前教育阶段学生由其法定监护人填写《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及家访表(学前)》。 |
仓山区教育局:0591-83476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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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教育救助(义务教育) | 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教规〔2023〕1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通知(闽财教指〔2024〕30号) |
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四免一补一改善”政策。
1.“四免”: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住宿、免费提供作业本; 2.“一补”:对符合要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生活补助; 3.“一改善”: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 |
1.生活补助:原建档立卡学生、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学生、孤儿或残疾学生、烈士或优抚家庭学生等四类学生。
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低保和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午餐学生。 |
1.生活补助:对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非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
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进行营养膳食补助。 |
仓山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 |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无需主动申请,采用信息比对认定。 | 仓山区教育局:0591-83476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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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教育救助(普通高中) | 福建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6〕47号)
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教规〔2023〕1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5〕8号) |
普通高中阶段实行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对原建档立卡、低保(含特困人员)、残疾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 经家庭经济情况量化认定,符合主管部门确定分值的困难学生。 | 1.免学杂费:标准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
2.助学金:一档每生每年3300元,二档每生每年2000元。 |
仓山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学生本人自愿登录“福建智慧资助系统”提交认定申请。 | 仓山区教育局:0591-83476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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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教育救助(中职教育) |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3〕88号)
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教规〔2023〕1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5〕8号) |
中职教育阶段实行奖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学费;对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特殊地区”生源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 经家庭经济情况量化认定,符合主管部门确定分值的困难学生。 | 1.免学费:全日制正常在校一、二、三年级学生享受中职免学费。
2.助学金:一档每生每年3300元,二档每生每年2000元。 |
仓山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学生本人自愿登录“福建智慧资助系统”提交认定申请。 | 仓山区教育局:0591-83476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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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教育救助(高等教育) | 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教规〔2023〕1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5〕8号) 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 |
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以及绿色通道、勤工俭学等多元化资助政策。 | 经家庭经济情况量化认定,符合主管部门确定分值的困难学生。 | 1.助学金:一档每生每年5000元,二档每生每年3000元。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专科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万元。 3.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1万元,硕士研究生2万元,博士研究生3万元。 |
仓山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有关高校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学生本人自愿登录“福建智慧资助系统”提交认定申请。 | 1.闽江学院:0591-83761585
2.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0591-23510030 3.福州职业技术学院:0591-83760685 4.福州外语外贸学院:0591-83596666 5.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0591-22818797 6.福州理工学院:0591-62990019 7.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0591-28699979 8.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0591-83749255 9.福州英华职业学院:0591-62098093 10.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0591-87429568 11.福州工商学院:0591-83721996 12.阳光学院:0591-83969124 13.福州墨尔本理工职业学院:0591-83761533 14.福耀科技大学:0591-62180153 |
| 11 | 住房救助(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160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特殊困难群众帮扶服务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20〕46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州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20〕49号) 关于落实我市中心城区“兜底保障”对象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榕房〔2020〕122号) |
对福州市中心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的“兜底保障”对象(低保家庭和特困供养对象)提供住房救助,包括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实行租金减免政策。 | 具有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城镇常住户口,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不完全符合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但属于榕政办〔2020〕46号确定的“兜底保障群众”(低保家庭和特困供养对象) | 1.实物配租:一、二、三人户家庭分别配租45、55、65平方米左右户型。免收租金和物业费。
2.租赁补贴:一、二、三人户家庭每月补贴878元、1073元、1268元。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建部门) | 1.《福州市中心城区兜底保障对象住房救助申请审批表》(含《申请承诺和授权书》);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表可在各乡镇(街道)受理窗口领取。 |
仓山区房管局:0591-83446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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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住房救助(农村危房改造)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村〔2021〕8号) |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属于无房户或其住房经鉴定属于C级或D级的,纳入住房安全保障范围。 | 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脱贫户等六类对象 | 2025年中央财政补助每户2万元(重点县每户2.067万元),2026年继续实施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建部门) | 1.农户本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提供户籍证明、低收入群体身份证明等材料; 3.危房照片(无房户除外)、危房鉴定(抗震鉴定)等材料。 |
仓山区住建部门:0591-6300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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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就业救助(公益性岗位补贴) |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32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5〕132号) |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 | 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 仓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社部门) | 用人单位提交《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
仓山区劳动就业中心:0591-8344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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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就业救助(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32号) | 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等六类人员,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等的,培训补贴标准提高20%。 |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六类人员 | 初级工840元/人,中级工1200元/人,高级工1800元/人,技师2400元/人,高级技师36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600元。 | 仓山区人社部门 |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银行卡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劳动者可通过“福建职业培训服务小助手”微信小程序或闽政通客户端在线申报。 |
仓山区人社局:0591-88618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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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受灾人员救助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福建省政府令第19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灾后民生救助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3〕27号)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应急〔2023〕90号) 福州市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减〔2023〕1号) |
对福州市辖区因自然灾害影响生活的受灾群众按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政策进行应急生活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受灾住房一般修缮和重建补助、冬春生活救助等分类救助。 | 重点户(低保户、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户、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脱贫户)、脱贫户及监测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和困难残疾人家庭 | 1.过渡期生活救助:按照每人每月不少于1300元(省级1000元、市级30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予以过渡生活补助;3个月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可再发放3个月。
2.受灾住房一般修缮补助:对房屋受损需要修缮的,按照3000元/户(省级2000元/户、市级1000元/户)予以补助。 3.受灾住房重建补助: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家庭、低收入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其他恢复重建确有困难人员补助5万元/户,对一般重建户补助4万元/户;市在此基础上对重点重建户再补助2.5万元/户,对一般重建户补助2万元/户。 4.冬春生活救助:根据省级以上下达的救助资金标准落实救助。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部门) | 以户为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报《福建省自然灾害救灾申请表》,并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仓山区应急部门:0591-6262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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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急难社会救助 | ||||||||
| 16 | 临时救助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25〕68号)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9〕121号) |
对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或者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家庭和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 1.对支出型救助对象,一般按家庭人口、救助时长(按月)计算核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地临时救助标准×救助人数×救助时长,原则上救助时长不超过6个月;也可按医疗、教育等自付费用分类分段分档救助。
2.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予以2000元(含)以下救助;对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对象确定救助金额。 |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 | 1.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表;
2.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3.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 4.核对授权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法定义务人)。 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需提交1~3所列申请材料;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需提交1~4所列申请材料。 |
仓山区民政局:0591-8836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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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救助帮扶 | ||||||||
| 17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闽民规〔2025〕2号) |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享受集中照护服务。 |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 补助额度=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已获得的行政给付。其中,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 | 仓山区民政部门 | 符合集中照护服务对象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填写申请表,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补助;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提交《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和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 |
仓山区民政局:0591-88366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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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民养老〔2026〕10号) | 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 居住在福州市,经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等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 电子消费券用于抵扣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抵扣额度、比例由民政部、财政部确定和适时调整,并在电子消费券中载明。 | 仓山区民政部门 | 个人申请。按照自愿原则,由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通过“民政通”线上注册个人账号,并提交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为不便线上申请的老年人提供线下协助服务。 |
仓山区民政局:0591-88366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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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 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民〔2021〕271号)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度残疾人、易返贫致贫人口和脱贫不稳定人口、重点优抚对象等6类群体中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00~400元标准提供服务;
80周岁及以上未领取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金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标准提供服务。 |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
2.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 4.重度残疾人中的老年人; 5.易返贫致贫人口和脱贫不稳定人口中的老年人; 6.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 7.80周岁及以上未领取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金的老年人。 |
1.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易返贫致贫人口和脱贫不稳定人口、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400元;
2.80周岁及以上未领取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金的一般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 补贴以虚拟服务额度形式发放至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
户籍所在地村(社区) |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首页及个人页复印件; 3.与申请身份相对应的资格证明材料(如低保证、特困证、残疾证等); 4.能力评估证明(申请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补贴需提供); 5.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可登录福州市养老服务网或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 |
仓山区民政局:0591-88366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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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5〕70号) | 对具有福州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补贴。补贴按月发放,由民政部门根据在册低保对象名单核定后发放。 | 具有福州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 | 每人每月100元 |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 | 无需申请,由民政部门根据在册低保对象名单核定后发放。 |
仓山区民政局:0591-8836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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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电费补贴 |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电量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2〕254号) | 对全省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户每月安排15千瓦时的免费电量。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 “低保、五保户(现特困人员)”每户每月按照15千瓦时和第一档电价标准计算每月电费补贴。“低保、五保户(现特困人员)”为“合表”用户的,由用户提出并经供电部门核实后,按照15千瓦时和合表用户电价标准计算每月电费补贴。
电费补贴每季度以货币形式发放至领取民政救助金的银行卡。 |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 | 无需申请,由民政部门定期向在册社会救助对象发放。 |
仓山区民政局:0591-8836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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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助政策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3〕247号) | 对低保户,及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非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即每人每年50元,不负担补缴部分金额)。允许缴费困难群体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予以缴费补贴。 | 低保户,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非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 | 低保户、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非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等:政府代缴50%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50元)。 | 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社区城乡居民经办窗口(人社部门) |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低保证或残疾人证等困难群体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社区城乡居民经办窗口提出申请,也可通过"福建居民养老保险"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网上办理。 |
仓山区:0591-83456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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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儿童、残疾人福利 | ||||||||
| 23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身份核定及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民福〔2011〕258号) | 为具有福州市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 孤儿及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仍就读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对象 | 集中养育每人每月2454元,社会散居每人每月1987元。 |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 | 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2.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孤儿父母双方情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
仓山区民政局:0591-88366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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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民童〔2021〕31号) | 为具有福州市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儿童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18周岁仍就读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对象 | 集中养育每人每月2454元,社会散居每人每月1987元。 |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 |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儿童身份证、户口簿; 3.儿童近期1寸免冠证件照3张; 4.儿童父母性质认定材料(父母双方); 5.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 6.补贴领取人银行卡。 |
仓山区民政局:0591-88366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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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闽民福〔2012〕422号) | 为具有福州市户籍的年龄未满18周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 | 未满18周岁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未成年人 | 集中养育每人每月2454元,社会散居每人每月1987元。 | 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1.《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2.感染儿童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感染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4.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HIV抗体检测呈阳性)。 |
仓山区民政局:0591-88366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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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转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民童〔2025〕69号) | 帮助孤儿更好地接受教育,顺利成长成才,为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未被收养以及符合条件的被收养的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发放助学金。 | 同时满足:
1.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 2.未被收养; 3.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符合上述第三项条件的也纳入项目资助范围 |
每人每学年发放1万元助学金,按季度平均发放。 |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 | 1.《“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应届学生提供录取通知书,非应届学生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4.被收养的残疾孤儿还应提供《收养登记证》、残疾证明。 |
仓山区民政局:0591-88366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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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民童〔2020〕28号) | 对福州市户籍、0~18周岁孤儿或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开展的医疗康复项目。孤儿年度医疗康复费用的自负部分,具体包括:诊疗费用、康复费用、特殊药品费用、康复辅具器具配置费用、体检费用、住院服务费用。 | 对本市户籍0~18周岁孤儿或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 1.诊疗费用:孤儿1年内在定点医院的诊疗费用中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
2.康复费用:孤儿在定点医院内接受专业医疗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 3.特殊药品费用:孤儿因患心脏病服用波生坦(全可利)、患结节硬化症服用雷帕霉素(雷帕鸣口服液)和依维莫司费用的自付部分。 4.康复辅具器具配置费用:在定点机构配置康复辅具器具(如假肢、人工耳蜗、助听器等)费用的自付部分,单价低于3万元的一般康复辅具按省份实行总额比例控制;单价3万元以上的特殊康复辅具不纳入比例控制。 5.体检费用:孤儿每2年1次的体检费用,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 6.住院服务费用:每人每次70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 |
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1.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其他可以表明孤儿身份的材料;2.医疗记录;3.费用票据。 |
仓山区民政局:0591-88366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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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民规〔2023〕9号) | 为具有福州市户籍、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补贴对象范围: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个人收入,非家庭收入)的重度残疾人。 | 1.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2.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 3.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9元。 |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 | 1.身份证;2.户口簿;3.残疾人证;4.银行卡;5.生活困难证明材料,需要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的,需出具核对授权书。 |
仓山区民政局:0591-88366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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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民规〔2023〕9号) | 为具有福州市户籍、持有效的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原则上残疾等级一级、二级残疾人均属于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 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45元、121元,非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护理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115元、85元。 |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 | 1.身份证;2.户口簿;3.残疾人证;4.银行卡。 |
仓山区民政局:0591-88366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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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一户多残补助 | 福州市“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实施方案(榕残联〔2023〕105号) | “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对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其中至少一名残疾人为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的家庭进行生活补助(该补助不纳入残疾人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收入计算范围)。 | “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以当地户口登记机关颁发的家庭《居民户口簿》为基本认定依据,簿内登记的家庭成员应共同居家生活,具有亲属关系和法定或事实赡(抚、扶)养关系,其中持有当地残联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成员达2名及以上,其中至少一名残疾人为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 | 符合“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按照150元/人/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 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镇、街道残联(残联部门) | 1.《福州市“一户多残”家庭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
2.申请家庭的户口簿、残疾人成员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原件及各项资料的复印件; 3.申请家庭属于单位集体户口,则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该集体单位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 |
仓山区残联:0591-8313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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