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辉辉、李大甲、陈忠银、陈春亨、林争、林熙勇、洪利榕、黄锦华、刘静、郑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仓山区未成立业委会小区组建物管会构建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为深入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的工作部署,切实提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水平,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经统计,我区共有651个住宅小区,符合业委会成立条件的有622个,日前576个小区已组建业主委员会。2025年区房管局联合区委组织部两次召集仓山区各镇街及社区于美墩苑16楼会议室召开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培训工作会议。会上,区房管局强调,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对于提升小区物业管理质量、增强居民自治能力、维护社区和谐稳定具有关键作用。各镇街务必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分工,做好业主的宣传工作。并在会上就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培训。从筹备小组的组建、业主大会的召开,到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及备案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并针对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了具体解决方案。我局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依法依规指导属地镇街社区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目前各镇街正积极落实推动成立。区房管局指导各镇街针对已经成立的业委会按照市住建局《关于加强业主委员会监管的若干意见》进行监督和管理。各镇街每年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测评,对考核结果进行审定和公示。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由物业服务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实行自行管理物业,并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一)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二)自行管理的内容、标准、期限;(三)费用的标准和收取、使用办法;(四)其他有关自行管理的内容。电梯、消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住宅小区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帮助指导。业主未自行管理又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就住宅小区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征得业主同意,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为规范小区治理,保障全体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涉及小区公共收益分配、公共设施重大改造等关乎全体业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由小区业主依法共同表决。小区内热心公益、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业主,可在镇街、社区的指导下,协助做好业主大会的筹备、通知发放、意见收集等相关工作,推动事项顺利推进。关于小区临时管理委员会的设立及管理,截至目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尚未出台与之相关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升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中关于镇街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的规定,区房管局转变职能,加强对各镇街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建立了以镇街为主导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由各镇街具体负责,针对小区业主反映的各类物业管理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有效化解小区物业矛盾纠纷。
再次感谢您对推进仓山区未成立业委会小区组建物管会构建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议,欢迎您继续给予关注,提出宝贵的意见。
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6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办: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福州市仓山区大数据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