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因委员:
关于进一步推进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协调业主与物业之间关系的建议(编号20253012)收悉。经认真研究建议,现将涉及房管工作的有关事项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加强小区宣传教育。区房管局高度重视小区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日前已发文通知全区物业企业通过LED屏、梯视广告、宣传栏及小区业主微信群等平台开展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的参与感。提高居民自治意识,强化小区居民的主人翁意识。并通过召开全区物业企业大会督促物业企业积极配合属地镇街、社区、小区热心业主做好宣传工作。
二、稳步推进小区业委会组建工作。依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依法依规的培训镇街开展业主大会、业委会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升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镇街负责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已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并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出具备案证明;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同时为深入贯彻市、区关于加强基层治理的工作部署,切实提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水平,保障居民合法权益。2025年3月6日上午,区房管局联合区委组织部召集仓山区各镇街及社区召开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部署及培训工作会议。区房管局强调,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对于提升小区物业管理质量、增强居民自治能力、维护社区和谐稳定具有关键作用。各镇街务必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分工,做好业主的宣传工作。
三、规范收支管理,接受监督管理。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25)7号】文件:“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经营或者委托经营共有部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建立公共收益管理制度,开设公共收益银行账户。鼓励将“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公共收益收入、支出由居(村)民委员会监督指导的管理制度”写入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制定公共收益财务监管制度,由居(村)民委员会成立业账监管小组,负责对业主委员会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共收益银行账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申请补建专户;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的使用和分配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中作出约定。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账户的公共收益可以用于维修、更新和改造住宅小区电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屋顶、外墙等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公共开支,也可以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开展房屋保险和体检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支出。”小区业主大会须在属地镇街、社区的指导监督下召开。属地镇街、社区召开业主大会时,在小区的章程、议事规则可明确允许提取部分小区公共收益作为启动资金,规范收支管理,公开账目接受监督,确保资金用于正当业务。
四、加强对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监管制度。业主委员会是反映业主意愿,监督物业企业管理运作的重要自治组织。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由业主共同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七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和第七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小区业主大会须在属地镇街、社区的指导监督下召开。属地镇街、社区召开业主大会时,在小区的章程、议事规则可明确业委会的权限和职责,防止业主委员会成员存在滥用职权和决策效率等问题。
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5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