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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市仓山区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2026301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来源:仓山区房管局 发布时间: 2026-03-31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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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明委员: 

  关于加强区物业管理行业监管力度,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的建议(编号20263012)收悉。经认真研究建议,现将涉及房管工作的有关事项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运用科技手段,发挥福州大数据数字城市优势,推进“互联网+物业管理服务”。 

  对规范小区公共收支情况方面。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257号)文件: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公共收益经营管理合同或者协议的,应当在签订之日起7日内,在住宅小区公告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每季度首月月底前,将上一季度的公共收益收入以及使用情况在住宅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0日,并在省住建厅开发的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信息管理系统上公示。公共收益收入以及使用情况也可以通过业主微信群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同时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示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应当将该年度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一并公示。”小区业主若想了解本小区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可通过小区公告栏或前往物业服务中心进行查询。2021年至2025年期间,仓山区房管局多次配合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属地镇街,对辖区内物业小区公共收益情况开展交叉检查。检查过程中同步督促各物业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针对履职不到位的企业,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 

  二、探索构建大物业监管格局,避免出现监管漏洞。 

  有关加大我区综合整治力度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升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中关于镇街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的规定,区房管局转变职能,加强对各镇街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建立了以镇街为主导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由各镇街具体负责,针对小区业主反映的各类物业管理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有效化解小区物业矛盾纠纷。同时依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自然资源、消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公共秩序、治安、消防安全、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物业服务收费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行为。”区房管局每个季度联合各职能部门(包含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区规划局、区城管局、区消防大队、各镇街等)将物业小区日常监督检查与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相结合,对物业企业的日常服务行为进行全面监管,督促物业落实工作职责。 

  三、整章建制,探索建立物业管理服务保证金制度,同时设立物业公司的“黑名单”制度。 

  有关建立物业管理制度方面。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研发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研发福州市住宅小区和楼宇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价系统,区房管局、属地镇街及社区按照自身职责,对小区物业企业在小区内物业服务品质进行综合评价。对日常未落实工作职责的物业企业实施约谈通报及挂牌制度处理,对于挂“牌”的物业企业,在挂牌期限内不得参加我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招投标或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及参加物业服务项目评优评先。督促其提升服务水平。 

  四、适度提高物业准入与从业人员的资质门框,力求把物管行业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 

  有关提升物业企业服务标准化水平问题。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进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方案》及《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推进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榕建物202587号)要求,为扎实开展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推动我区物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关于推进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牵头组织指导各镇街推动小区物业服务信息“一箱二排三栏”规范建设,要求物业企业在小区显著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公示栏,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进行常态化公示,切实保障业主知情权与监督权。并多次通过召开全区物业企业大会督促仓山区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物业企业积极配合属地镇街、社区及小区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品质提升服务。 

  五、建议实行物业费浮动机制 

  有关物业费浮动机制方面。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第七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和第七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若小区业主对物业费价格存在异议,可向属地镇街、社区提出申请,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商议物业费定价相关事宜。届时再根据物业费定价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专此答复 

 〔〕

    

  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6331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