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经权委员:
关于加强物业企业管理及基层社区居民自治的建议(编号20263029)收悉。经认真研究建议,现将涉及房管工作的有关事项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加强物业企业监督与管理。
1.有关加强物业企业监督与管理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升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中关于镇街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的规定,区房管局转变职能,加强对各镇街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建立了以镇街为主导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由各镇街具体负责,针对小区业主反映的各类物业管理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有效化解小区物业矛盾纠纷。区房管局不定期联合各职能部门(包含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区规划局、区城管局、区消防大队、各镇街等)将物业小区日常监督检查与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相结合,对物业企业的日常服务行为进行全面监管,督促物业落实工作职责。对未落实工作职责的物业企业实施约谈通报及挂牌制度处理,对于挂“牌”的物业企业,在挂牌期限内不得参加我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招投标或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及参加物业服务项目评优评先。督促其提升服务水平。
2.有关建立物业企业信用评价系统问题。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研发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研发福州市住宅小区和楼宇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价系统,区房管局、属地镇街及社区按照自身职责,对小区物业企业在小区内物业服务品质进行综合评价。
二、鼓励业主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1.有关对小区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的问题。为深入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的工作部署,切实提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水平,保障居民合法权益。2025年区房管局联合区委组织部两次召集仓山区各镇街及社区于美墩苑16楼会议室召开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培训工作会议。会上,区房管局强调,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对于提升小区物业管理质量、增强居民自治能力、维护社区和谐稳定具有关键作用。各镇街务必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分工,做好业主的宣传工作。并在会上就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培训。从筹备小组的组建、业主大会的召开,到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及备案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并针对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了具体解决方案。我局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依法依规指导属地镇街社区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日前各镇街正积极落实推动成立。区房管局指导各镇街针对已经成立的业委会按照市住建局《关于加强业主委员会监管的若干意见》进行监督和管理。各镇街每年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测评,对考核结果进行审定和公示。
2.有关规范小区公共收益管理问题。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25)7号】文件:“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经营或者委托经营共有部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建立公共收益管理制度,开设公共收益银行账户。鼓励将“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公共收益收入、支出由居(村)民委员会监督指导的管理制度”写入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制定公共收益财务监管制度,由居(村)民委员会成立业账监管小组,负责对业主委员会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共收益银行账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申请补建专户;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的使用和分配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中作出约定。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账户的公共收益可以用于维修、更新和改造住宅小区电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屋顶、外墙等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公共开支,也可以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开展房屋保险和体检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支出。”小区业主大会须在属地镇街、社区的指导监督下召开。属地镇街、社区召开业主大会时,在小区的章程、议事规则可明确允许提取部分小区公共收益作为启动资金,规范收支管理,公开账目接受监督,确保资金用于正当业务。若小区业主发现本小区公共收益疑似被物业企业侵占,可通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决定是否授权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临时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通过司法途径追究相关责任、维护合法权益,以理性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共同助力和谐社会建设。
专此答复
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6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