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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市仓山区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2026302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来源:仓山区房管局 发布时间: 2026-05-09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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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文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仓山区老旧小区公共收益监管 切实保障业主权益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强自治主体的建议。为深入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的工作部署,切实提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水平,保障居民合法权益。区房管局联合区委组织部多次召集仓山区各镇街及社区于美墩苑16楼会议室召开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部署及培训工作会议。会上,区房管局强调,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对于提升小区物业管理质量、增强居民自治能力、维护社区和谐稳定具有关键作用。各镇街务必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分工,做好业主的宣传工作。并在会上就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培训。从筹备小组的组建、业主大会的召开,到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及备案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并针对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了具体解决方案。我局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依法依规指导属地镇街社区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日前各镇街正积极落实推动成立。 

  二、关于厘清产权边界的建议。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25)7号】文件:“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经营或者委托经营共有部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建立公共收益管理制度,开设公共收益银行账户。鼓励将“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公共收益收入、支出由居(村)民委员会监督指导的管理制度”写入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制定公共收益财务监管制度,由居(村)民委员会成立业账监管小组,负责对业主委员会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共收益银行账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申请补建专户;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的使用和分配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中作出约定。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账户的公共收益可以用于维修、更新和改造住宅小区电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屋顶、外墙等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公共开支,也可以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开展房屋保险和体检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支出。”小区业主大会须在属地镇街、社区的指导监督下召开。属地镇街、社区召开业主大会时,在小区的章程、议事规则可明确允许提取部分小区公共收益作为启动资金,规范收支管理,公开账目接受监督,确保资金用于正当业务。 

  三、关于强化全流程监管的建议。省住建厅推出闽政通闽物业系统,业主可以查询小区公共收益、投诉举报,物业企业需及时反馈。我局指导属地各镇街每月开展公共收益专项巡查,严格落实公示要求,对违规物业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位,对到期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物业企业通过挂黄、红牌的方式,限制其接盘其他小区。 

  四、关于明确分配标准的建议。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费用后,应当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公共收益的百分之三十;或者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我局指导属地各镇街推行“年度计划+应急使用”管理模式,规范收益使用流程,可征询全小区业主同意后,借鉴傲梅苑“收益分红”经验,推动结余资金反哺业主,提升业主获得感。 

  五、关于强化信用约束的建议。我局将把公共收益管理情况纳入物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侵占、挪用收益的企业挂黄、红牌,限制承接新项目;小区业委会换届、物业撤场交接都要按照规定进行第三方审计;我局后期会配合区司法局开展“法律进小区”活动,畅通业主维权渠道。 

  专此答复 

     

 

  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658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