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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普查表指标解释

来源:仓山区统计局 发布时间: 2016-09-09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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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象:

本表包括两类登记对象,一是经营农业的住户,无论其居住在城镇或农村;二是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无论其是否经营农业。

住宅  指人工建造,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具有独立入口,供人居住的房屋或场所。

住户  指居住在一个住宅内,共同分享生活开支或收入的一群人。居住在同一房间内、不共同分享生活开支的人群,每个人都视为一个住户。住家保姆、住家家庭帮工在本次农业普查中不作为单独的住户登记,其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数在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中反映。

农业经营户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农业用地和单独设施中从事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为本户之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住户,无论其居住在城镇还是农村。

农业经营户的标准如下:

1.年内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2.年内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及以上;

3.年内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4.年内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5.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价值超过1000元及以上;

6.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1000元及以上。

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  指居住在农村,经土地确权(未完成确权的地区,则为“二轮承包”)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无论其是否实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

确权(承包)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等。

有确权(承包)土地,已经举家外出(离开本乡镇6个月及以上)的住户,如果土地全部流转,不属于登记对象,不进行登记访问,需在摸底表中标明;如果土地未全部流转,则属于登记对象,必须对其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