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下列社会团体未按规定接受2024年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福建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行政处罚权四处罚基准第(1)项的规定,本机关现对下列社会团体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社会团体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团体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下列社会团体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办公地址: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临江新天地美墩苑3号楼政府办公大楼8层
联系电话:0591-88366972
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社会团体名单:
1.福州市仓山区民族器乐学会
2.福州市仓山区烟山画院
特此公告。
(此件主动公开)
仓山区民政局
2025年11月26日
主办: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福州市仓山区大数据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