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接受2024年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福建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行政处罚权十四处罚基准第(1)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办公地址: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临江新天地美墩苑3号楼政府办公大楼8层
联系电话:0591-88366972
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
福州市仓山区博爱中音幼儿园
特此公告。
仓山区民政局
2025年12月5日
主办: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福州市仓山区大数据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