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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福州市仓山区教育局关于废止我区部分民办机构办学许可证的公告
来源:仓山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26-04-01 15: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发厅
〔
2020
〕
5号
)等文件要求,“民办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截至
2026年3月31日,有16家民办机构存在不申报年检、无实际办学行为、办学许可证期满未延续等情况,经我局核查,该16家民办机构办学许可证已自然废止,不再具备办学资格,自公告之日起,相关民办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在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
附件:拟取消办学资质民办机构名单(
截至
2026年3月31日)
福州市仓山区教育局
2026年3月31日
相关链接
附件下载
拟取消办学资质民办机构名单(截至2026年3月31日).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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