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区各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及职工:
为便利企业离职员工申领失业保险金,更好地落实失业保险政策,为离职员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现特发此政策告知书,对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及注意事项等提供相关解答告知,相关内容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名下不能注册有存续状态的企业、个体户以及各类用人单位,同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
失业保险减员时间的次月,符合待遇申领条件人员离职后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APP、电子社保卡小程序(支付宝、微信)等途径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提交完成后可实时查询待遇申领进程,审核完成后次月开始按月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保代缴(含生育险):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金人员办理医保续保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无需缴纳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代缴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保由个人自行缴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请于失业保险待遇停发次月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缴费,以免影响个人医保待遇。(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前或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已自行参保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无法为其代缴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承担)。
四、停发失业保险待遇情况: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且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电话0591-83535869)报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如存在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行为,应及时归还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以免影响个人信用。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形:(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死亡;(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六)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七)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其中“重新就业”的情形是指: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等。
五、失业保险金申领注意事项:
(一)员工如在2017年10月以前存在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的,应向经办机构说明情况,并提供失业保险缴费凭证或相关年度工资、养老保险缴费明细,由经办机构办理保险缴纳记录补录后进行待遇审核。
(二)领金人员已自行缴交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灵活就业人员医保,需提交已缴纳月份的医保缴费完税证明,根据提供的医保缴费凭证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医保费用。若失业人员未提供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医保缴费完税证明,医疗保险费也不再随失业金发放。
如有失业保险政策相关其它问题,可联系仓山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自行前往仓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进行咨询。
联系电话:0591-83535869
福州市仓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13日
主办: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福州市仓山区大数据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