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26年4月15日对你(单位)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因调查尚未结束,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自2026年7月14日至2026年8月12日。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案件办理期限。
特此告知。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6日
主办: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福州市仓山区大数据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