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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延长办案期限告知公告

来源:仓山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26-07-09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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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亚男、丁星星、张大健、胡成天、林碧香、叶兰凤 

本局于2026年4月15日对你(单位)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因调查尚未结束,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自2026年7月14日至2026年8月12日。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案件办理期限。

特此告知。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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