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仓市监执罚送告〔2026〕1号
丁星星:
本局于2026年 9 月 2 日依法对你(单位) 作出行政处罚告知(榕仓市监执罚告〔2026〕20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 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榕仓市监执罚告〔2026〕20号),内容是:你(单位)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你(单位)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请你( 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榕仓市监执罚告〔2026〕20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张雄威 联系电话:0591-63185180
联系地址: 福州市六一南路82号5楼办公室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7日
主办: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福州市仓山区大数据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