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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2026年3号)

来源:仓山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6-10-19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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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山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6年3号)

  经调查,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接受2025年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福建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行政处罚权十四处罚基准第(1)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办公地址: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临江新天地美墩苑3号楼政府办公大楼8层

  联系电话:0591-88366972

  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

  1.福州市仓山区心心宝幼儿园

  2.福州市仓山区私立桥南幼儿园

  特此公告。

  仓山区民政局

  202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