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仓市监执罚送告〔2026〕4号
丁星星:
本局于2026年10月20日依法对你(单位)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榕仓市监执处罚〔2026〕20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 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榕仓市监执处罚〔2026〕20号),内容是:你(单位)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你(单位)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请你( 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榕仓市监执处罚〔2026〕20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 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仓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除依法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外,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 张雄威 联系电话: 0591-63331466
联系地址: 福州市六一南路82号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主办: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福州市仓山区大数据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