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3年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对国家2022年版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同时要求各地区及时调整完善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2023年7月10日,省审改办印发《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7月13日市审改办印发《市清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征求市直部门、各县区意见建议,并要求县级部门开展本级清单动态调整工作,区审改办即启动清单修编调整工作。2023年10月18日,福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布《福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榕审改办〔2023〕13号),区审改办结合仓山实际,对《福州市仓山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进行了修编调整,在充分征求吸纳各单位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福州市仓山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事项
1.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废止,将“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调整为“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调整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3.根据《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规定,将“福州市设置河道雨水排放口许可”调整为“福州市内河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雨水排放口许可”。
(二)新增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事项,主管单位为“市体育局”,实施机关为“市体育局、县级体育部门实施”,设定和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情况,新增“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主管单位为“市农业农村局”,实施机关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3.根据《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规定,新增“福州市涉河工程建设方案审查”事项,主管单位为“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实施机关为“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县级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设定和实施依据为《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
(三)删除事项
1.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删除“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2.根据《省清单2023年版》和国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子项中已包含“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删除我市清单中重复设置的“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
《福州市仓山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原有206个行政许可事项,《福州市仓山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相对减少13个事项,调整后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93个。
三、实施保障
要求各单位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扎实做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同时,根据省市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做好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目录(“五级十五同”)许可事项的认领和办事指南更新调整。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健全联合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