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仓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仓山区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处置监管工作机制》政策解读

来源:仓山区 发布时间: 2025-11-04 16:11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政策文件: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区建设项目范围内产生的多余砂石土资源合法、高效、透明利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和非法采矿行为,我局会同区直部门结合仓山区实际,对原有的《仓山区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处置监管工作机制》进行修订。

  二、任务目标

  为规范仓山区内各类合法建设项目产生的多余砂石土资源管理,杜绝国有资产流失,遏制以工程建设为名行非法开采之实的现象,保障生态环境,我区依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前期实践,对原有工作机制进行了系统性修订与完善。本《机制》旨在建立一套公开透明、全程监管、高效利用的管理体系,实现砂石土资源的规范化处置与价值最大化。  

  三、主要内容

  (一)核心原则与管理范围

  本《机制》确立了所有处置活动须经区政府批准,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处置收益全额上缴财政的核心原则。

  其适用范围明确限定于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在其合法用地范围内施工所产生的、工程自身建设无法消纳的富余砂石土(普通建筑用石料、砂及粘土)。建筑垃圾、淤泥等废弃物,以及饰面石材不适用本机制。严禁任何项目超越批准范围实施开采。

  (二)核心机制优化与新旧政策对比

  本《机制》在延续既有管理框架的基础上,对关键环节进行了系统性优化与机制创新。通过与原有规定的对比,其主要改进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建立量化分类处置机制,提升管理精细化水平

  原有规定未对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的处置体量进行明确区分,所有项目原则上均需履行同一套完整的处置与公开出让程序。

  本《机制》创新引入了5000立方米的处置量分界标准。对于经评估认定可供处置资源量低于此标准的项目,在履行区政府审批及公示程序后,可适用简易处置程序,显著提高了小规模资源处置的行政效率。对于资源量达到或超过此标准的项目,则必须严格执行完整的公开处置流程,确保规模资源处置的规范性与公正性。此举实现了管理的差异化与精准化。

  2.固化规范处置流程,强化关键环节管控

  原有规定明确了处置工作包含核查、评估、定价、编制方案、组织实施等基本步骤,但部分环节的操作标准与责任主体可进一步细化。

  本《机制》新增资源核查与计量:进一步强化了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与专家评审在确定处置资源量中的决定性作用,强调了程序的科学性与权威性;细化出让起始价确定:明确要求须委托不少于五家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独立价格评估,并经由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后报区政府审定,此举增强了定价过程的公开、公平与公正性,压缩了自由裁量空间;优化处置方案内容:对处置方案应包含的规划设计条件、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期及各方监管责任等要素作出了更为具体和完备的规定,使方案更具约束力与可操作性。

  3.明确收益共享分配机制,构建激励约束格局

  原有规定仅原则性规定处置收益“缴入区财政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机制》优化明确规定了处置所得净收益(扣除相关成本后)在区本级财政、资源所在地镇街(或园区)、区属处置责任单位之间的具体分配比例。这一机制将管理责任、工作绩效与利益分享相挂钩,有助于充分调动属地政府与相关单位履行源头发现、日常监管及具体操作职责的积极性,形成了权责对等、激励相容的长效管理动力。

  (三)监管与责任强化

  建立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与部门监管职责联动,涵盖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实现对开采、运输、加工、销售等各环节的协同监管。

  强化源头与事后管控:创新实施“多规会商”制度,在项目前期即介入评估。处置完成后严格执行验收复核。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设立为期两年的重点跟踪巡查期。

  明确各方责任:对处置过程中工作不力、隐瞒不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单位及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生效与执行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执行期间将结合实际动态完善,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规定为准。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方式:1806078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