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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仓山区 发布时间: 2026-05-21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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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一、背景依据

目前我区财政投资工程项目评审工作均参照福州市级相关文件执行。随着项目审核管理要求持续细化,现有评审工作一定程序上存在政策依据不够严谨、缺乏区级专项制度支撑等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等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任务目标

本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评审流程,健全制度体系,推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依规有序开展,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合理控制建设项目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以福州市相关办法为蓝本,结合我区具体情况修改,共分六章三十六条,包括总则、预算评审、竣工结算评审、各方职责、监督和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制定了本办法及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依据、适用范围以及我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总体情况。对于纳入评审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本办法适用于区直部门、镇街或区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评审活动。区财政局根据财政管理需要,可以将其他专项资金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第二章预算评审。主要制定了项目预算评审的范围、主要送审资料和评审内容,评审的程序和时限及相关特殊情况的规定。为了加强评审预算管理,本办法对项目预算送审进行了规定:“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含控制价,下同),应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第三章 竣工结算评审。主要制定了竣工结算评审的范围、主要送审资料和评审内容,评审的程序和时限及相关特殊情况的规定。本办法对投资评审结算范围进行了规定:“单项合同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应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第四章 各方职责。主要制定了区财政局、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各方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主要制定了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违规情况的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主要是对以上评审内容的补充或解释。

四、关键词解释

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政府接受捐赠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五、实施时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区级其他财政项目评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591-83468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