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区属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率、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区属国有资产在租赁市场的新情况,以及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2〕7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闽国资产权〔2024〕1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福州市仓山区国有资产租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分为九章五十二条,包括总则、资产租赁行为决策、资产租赁期限及底价、资产租赁灵活调整、资产租赁交易流程、资产租赁收入管理、合同管理、监督管理及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制定了该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专业化招商经营项目规定等。
第二章资产租赁行为决策。主要制定了资产租赁方案应包含内容及履行决策机制。要求出租方对资产进行租赁时,应当制定资产租赁方案,方案需按照程序进行集体决策,其中区属国企还需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额外履行党组织前置研究程序。
第三章资产租赁期限及底价。主要制定了资产租赁的期限、审批权限与租赁底价。租赁底价一般采取资产评估、市场比较等方式确定。租赁期限方面,行政事业单位最高不得超过10年,由区直主管部门审批执行。确需超过10年的,应当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区属国企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由企业自行决定;5年以上不超过12年,逐级报产业集团审批。确需超过12年的,应当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资产租赁灵活调整。主要制定了创新开发资产租赁灵活调整机制。针对承租满1年且无欠租及违规行为的租户,可在合同期内,有且仅能申请调租1次。
第五章资产租赁交易流程。主要制定了资产原则上都应通过公开竞价平台确定承租方以及协议租赁的适用范围。
第六章 资产租赁收入管理。主要制定了资产管理单位应建立收入台账制度。另外,行政事业单位的租赁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合同管理。主要阐述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包含:标的情况、用途、期限、租金及递增率、双方权利与义务及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等事项。
第八章监督管理。主要制定了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对于资产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以及区国资中心、区直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第九章附则。主要是对不适用本细则的情形进行补充,以及区行政事业单位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另有明确实施日期、有效期等。
三、注意事项
1.新增“专业化招商经营项目”的规定,针对大型产业园区、大型城市商业综合体、大型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对业态有统一设计和规划的资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政府政策、市场规律、行业发展特点,参照本细则,制定针对性的招商经营方案、定价原则,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执行。
2.租金灵活调整具体操作为:出租方经资产评估后,将资产在“榕易租”平台重新公开竞价,原租户享有优先承租权,若原租户竞得,以竞得价作为新租金标准续签合同;若第三方竞得,原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出租方豁免其违约责任、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若无人竞得,继续履行现有合同。
四、实施时效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联系人:赵先生 联系电话:0591-83538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