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管理。我局在《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仓山区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处置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仓政办规〔2025〕1号)的基础上,参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5〕29号)根据仓山区实际,我局制定《仓山区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处置监管工作机制(征求意见稿)》。
一、文件编制背景
为充分利用和规范处置建设项目产生的自用外多余砂石土,明确多余砂石土处置原则、适用范围,对多余砂石土量测算、出让起始价确定、处置方案编制及公开招拍挂等处置流程进行细化,严格处置要求,强化过程监管,规范各镇街、园区与各区直部门职责,在属地管理、部门联动、事后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进行积极探索。规范建设项目产生的自用外多余砂石土的处置,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防止非法开采,保护生态环境。
二、制定依据
1.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省级层面:《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闽自然资发〔2023〕51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5〕29号)
3.市级层面:《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工程施工涉及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监管的通知》(榕自然综〔2024〕1048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该文件主要包括:
1、处置原则:明确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原则;分类实施处置;明晰费用测算;与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处置区分。
2、适用范围:适用于依法批准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产生的普通建筑用石料、砂及粘土(不含饰面石材),明确属于国家所有,必须公开有偿处置。
3、处置主体及流程:明确由属地镇街、园区作为处置业主,由区政府指定的区属国企为处置代业主。流程涵盖总量测算、多余量确定、出让起始价评估、处置方案拟定、组织公开招拍挂、收入上缴、信息共享等七个关键步骤,形成闭环管理。
4、处置要求:明确处置权竞拍人的资格要求;明确处置权期限;明确处置过程要求。
5、强化过程监管:实行“乡镇(街道)负责、部门监管”原则;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形成网格化监管体系。。
6、强化源头管控:强调提前介入、日常巡查、信息共享、协同执法;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
7、强化事后监管:项目砂石土处置采挖后复核;严厉打击违法采矿行为;项目砂石土处置采挖后工程建设监督闭环。
8、加强组织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加强科技支撑;广泛宣传教育。
9、其他事项:组织“回头看”;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机制由区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
四、征求意见重点
1.明确核心机制:公开有偿处置(招拍挂为主)、收支两条线。
2.确定关键主体:乡镇(街道)作为处置业主,区属国企为代业主,区资规局统筹指导,多部门协同监管。
3.严格把控红线:禁止非法开采,禁止擅自外运销售,禁止调拨调剂,禁止现场加工。
主办: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福州市仓山区大数据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