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仓山区建制村撤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维护集体与成员合法权益,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仓山区建制村撤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
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加快,建制村撤制工作持续推进.建制村撤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组织架构、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监督管理等方面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管理模式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填补制度空白,健全管理体系,压实监管责任,规范运行流程,切实保障集体资产安全和成员切身利益,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根基,促进农村共同富裕,亟须出台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为全区建制村撤制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长效运行提供制度遵循和工作指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2、《仓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3、《仓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暂行规定》
4、《仓山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5、《仓山区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6、《关于进一步规范村“两委”报酬待遇的意见》(仓农〔2026〕16号)
三、目标任务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坚持民主管理,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通过健全组织机构、规范薪酬待遇、强化监督管理、完善决策与分配机制,全面提升建制村撤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管理水平,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乡村善治和共同富裕。
四、主要内容
本指导意见共分总则、组织机构、薪酬待遇、监督管理四个部分,核心内容如下:
总则: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定位、管理原则及管理主体,镇(街)党(工)委为管理主体,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业务指导。
组织机构:规范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强化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明确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薪酬待遇:明确理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人员报酬由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理事长报酬参照村 “两委” 报酬待遇执行,实行基本报酬加浮动绩效。
监督管理:从健全管理体制、规范决策机制、严格资产管理、严守财务制度、完善收益分配、强化多元监督、加强人才保障、严肃督查问责八个方面作出系统规定,实现全流程闭环监管。
主办: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福州市仓山区大数据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