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区政府研究于2019年印发《仓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仓山区不动产管理的通知》。该文件施行以来,对规范区属国有资产租赁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租赁市场行情的快速波动,为促进资产管理盘活适应当前租赁市场行情,提升国有资产盘活效益,进一步规范租赁机制,特制定本细则。
二、起草依据
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2〕77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闽国资产权〔2024〕158号)
3、《福州市仓山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仓财资〔2016〕15号)
4、《福州市仓山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仓财资〔2016〕16号)
三、主要内容
本细则以福州市相关办法为蓝本,结合我区实际进行修改,共分为九章五十二条,包括总则、资产租赁行为决策、资产租赁期限及底价、资产租赁灵活调整、资产租赁交易流程、资产租赁收入管理、合同管理、监督管理及附则。
第一章 总则。主要阐述了该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专业化招商经营项目等。
第二章 资产租赁行为决策。主要阐述资产租赁方案应包含内容及履行决策机制。
第三章 资产租赁期限及底价。主要制定了资产租赁的期限、审批权限与租赁底价。
第四章 资产租赁灵活调整。主要制定了创新开发资产租赁灵活调整机制。
第五章 资产租赁交易流程。主要制定了资产原则上都应通过公开竞价平台确定承租方以及特殊情况的适用范围。
第六章 资产租赁收入管理。主要制定了资产管理单位应建立收入台账制度。另外,行政事业单位的租赁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合同管理。主要制定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包含:标的情况、用途、期限、租金及递增率、双方权利与义务及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等事项。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主要制定了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对于资产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以及区国资中心、区直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第九章 附则。主要是对以上内容的补充或解释。另有明确实施日期、5年有效期等。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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