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浦上工业园区台江园二地块项目建设需要,现决定征收该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浦上工业园区台江园二地块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房屋 (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三、签约期限:2025年9月11日至2025年10月19日。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特此决定。
附:浦上工业园区台江园二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1日
附:
浦上工业园区台江园二地块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浦上工业园区台江园二地块项目建设需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的补充意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工业仓储用房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原则
(一)对象及方式
凡本征收范围 (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下同)或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人或同一单位加层扩建除外)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持有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建设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属出租国有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租折或租赁合同)为计户和补偿依据,以上国有公房包括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管理的国有房产(以下简称国有房产)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管理的房产(以下简称单位房产)。
(二)建筑面积计算
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机制
(一)非住宅房屋征收原则上按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实行货币补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具备产权调换条件的,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的补充意见》(榕政办规〔2024〕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工业仓储用房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意见》(榕政办规〔2025〕9号)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工业仓储用房,于2016年5月1日《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施行前改为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的,认定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面积不得超过确权总建筑面积(含无产权房屋确权部分)的15%(含已登记为办公用房部分);超出部分的面积仍按原用途认定补偿,未超过的按实际面积认定补偿。
(三)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补偿计价方式
1、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补偿金额=被征收办公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8869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工业仓储用房
工业仓储用房补偿金额=被征收工业仓储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1242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3、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非住宅房屋奖励标准如下:
(1)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办公用房887元/㎡,工业仓储用房1710元/㎡。
(2)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另给予货币奖励:
办公用房887元/㎡,工业仓储用房1140元/㎡。
(四)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五)实行产权调换的,具体安置面积的计算原则和方式如下:
1、征收工业仓储用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对接本区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内国有存量标准厂房统筹安置,不足安置的可实行期房安置或对接其他区工业园区国有存量标准厂房统筹安置,不需要实行产业准入审核和税收考核。
选择在工业园区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同一涉征企业应当遵循集中同一栋楼安置的原则,同一栋楼足够安置的不得分栋安置,在同一栋楼安置的按连续楼层安置。
2.征收工业仓储用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价格除以安置工业厂房对接价所得建筑面积,按标准层进行安置,安置面积超过标准层面积的,超过部分可选择就近上靠标准层安置或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价格=确认的合法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房区位价+重置价×成新率+搬迁奖励)+确认的合法工业仓储用房面积×(工业仓储用房区位价+重置价×成新率+搬迁奖励)。按规定可认定的营业性店面按上述公式计算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价格。
3、新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标准层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1200平方米、1400平方米和1600平方米。今后新建标准厂房可依据被征收企业数量分割登记,不同被征收企业可根据企业占用总层数登记,但同一被征收企业不得分层登记。
4、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工业仓储用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经认定为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的部分优先实行产权调换。
(六)安置房源及计价标准
期房:浦上工业园区,对接价为4642元/㎡,安置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为7105元/㎡计价。
(七)征收国有直管非住宅公房(实行标准租金),实行货币补偿,由产权人和承租人各补偿50%的货币补偿款,装修(承租人投入)补偿费、搬家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承租人。
三、无产权房屋征收补偿机制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个人或私营企业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权利人具结、工业园区管委会确认并公示无异议,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集体)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工业园区管委会及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一)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二)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出资在自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补偿安置。
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个人建造的无产权非住宅房屋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在自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外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另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搬迁奖励。
(三)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搬迁奖励。
(四)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间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自行搬迁补助,装修不予以补偿。
(五)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六)2012年12月31日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不予补偿。
四、过渡期保障机制
(一)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停产停业期限,一般按不低于半年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他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二)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过渡期间,每月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2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但已经提供周转用房的除外。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提前回迁交付安置房的,按实际过渡期限发放临时安置费。除不可抗力外,逾期安置的,从逾期之月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费。
五、其他激励机制
(一)按确权建筑面积给予搬迁补助费,非住宅搬迁补助费为20元/平方米,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被征收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评估方式确定的,搬迁补助费按确认的评估结果补偿,不再给予上述条款规定的搬迁补助费。
(二)征收店面、办公用房、厂房仓储用房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确权面积每平方米给予不超过1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
(三)电话补助费58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50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管道煤气(燃气)补助费3140元/户。
六、附则
(一)非住宅房屋重置价标准及被征收房屋二次装修项目补偿计价标准按照榕建征管〔2024〕136号文件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4米(含4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2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6米(含6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4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8米(含8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60%。
七、签约期限
签约期: 2025年9月11日至2025年10月19日。
八、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1、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在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到位,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房屋搬迁程序
1、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选房顺序号抽签办法及时间、地点等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通知。
4、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公房租赁凭证、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5、回迁、抽签、选房等事宜,在福建日报(或福州日报)上刊登通知,刊登之日为通知送达时间,逾期到场抽签或选房视为弃权,并在公证机关公证下,由工作人员代为抽签、选房。
十、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一、投诉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