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仓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政府信息公开
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来源:仓山公安分局 时间:2026-01-04 11: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办公开办《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分局办公室编制完成本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限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报告将在“福州仓山”政府门户网站(cs.fuzhou.gov.cn)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里发布,同时在福州市仓山区档案馆公布,供查阅。对本报告如有疑问,可与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办公室联系,具体联系方式:邮箱csqcyl30h@163.com,电话0591-83416110,传真0591-83441633。

  一、总体情况

  2025年,我局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紧密围绕公安工作核心任务与社会公众关切,紧扣“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持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围绕本单位核心职能与民生关切重点,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通过优化公开机制、拓展公开渠道、强化内容建设,切实提升政府透明度与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为推动本单位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主动公开情况

  全年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167条,覆盖工作动态、户政互动交流服务、政务指南服务等多个领域。其中:

  工作动态类信息:公开单位日常工作、专项活动、调研情况等135条,反映本单位履职动态,增强工作透明度。

  户政类信息:发布民生户政问答7条,优化政务服务效率,让公众通俗理解户政知识,提升户政服务知晓度。

  政务指南信息:及时更新政务指南内容,提高公安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依法行政及为公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提供服务支持,优化行政效率,减少信息获取的浪费和延误。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严格落实“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要求,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全年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9件,办结19件,办结率100%。

  办理结果:予以公开7件,不予公开12件(主要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属于条例公开范畴等法定情形)。

  未发生因依申请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未产生信息公开相关费用。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健全信息管理机制,确保信息公开规范、准确、安全。

  建立“专人负责+多级审核”制度,明确信息录入、审核、发布各环节责任人,落实“三审三校”要求,防范信息发布风险。

  定期开展政府信息清理,对历史冗余、失效信息进行核查清理,保留可追溯数据,确保信息库动态更新、有效可用。

  强化保密审查,对拟公开信息逐一进行保密合规性审查,全年未发生泄密事件。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一是优化平台信息,完善信息发布和互动交流模块内容;二是提升用户体验,内容保障体系化升级,建立“日更新、周检查、月通报”机制,严格信息审核流程,确保公开内容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构建便捷高效的群众服务体系;三是加强安全保障,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护制度,确保信息运行稳定,全年未发生信息泄露等安全事件,筑牢数据安全防线。

  (五)监督保障情况

  强化组织领导与监督检查,保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推进。

  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协调解决难点问题。

  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单位年度考核,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9

0

0

0

0

0

19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7

0

0

0

0

0

7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

0

0

0

0

0

2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1

0

0

0

0

0

1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5

0

0

0

0

0

5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4

0

0

0

0

0

4

(七)总计

19

0

0

0

0

0

19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1.公开时效有待加强:个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公开速度与群众期待存在一定差距,信息更新的及时性需进一步优化。

  2.公开内容深度不足:部分领域公开信息停留在表面,如政策解读缺乏针对性,未充分结合群众实际需求;重点领域信息更新不及时,存在滞后现象。

  3.平台协同性不足:线上线下平台信息同步不够及时,部分新媒体账号与政府网站内容联动性不强。

  4.人员能力参差不齐:部分工作人员对信息公开政策理解不够深入,业务操作不够熟练,影响工作质效。

  5.基层公开能力不足:部分基层派出所、警务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量薄弱,业务培训覆盖面不够广,导致公开内容质量参差不齐。

  (二)改进措施

  1.提升公开时效:明确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的时限要求,确保应急处置信息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回应群众关切。

  2.深化公开内容:建立重点领域信息定期更新机制,明确更新周期与责任部门;优化政策解读,结合案例、图表等形式,提升解读实用性与可读性。

  3.优化平台建设:加强线上线下平台联动,实现信息同步更新、服务协同办理;探索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提升信息精准推送能力。

  4.加强培训考核:定期开展信息公开业务培训,邀请专家授课、案例分析,提升工作人员专业素养;完善考核机制,将培训效果与工作绩效挂钩,压实工作责任。

  5.强化基层能力建设:制定基层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围绕政策解读、申请办理、舆情应对等内容开展专题培训,提升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与服务水平,推动信息公开工作在基层落地见效。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2026年,我局将继续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拓展公开深度,围绕新型犯罪防范、智慧警务建设等新领域,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二是优化平台功能,推动政务网站与新媒体平台的智能化升级,实现信息精准推送、服务智能匹配;三是强化监督考核,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公安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与评估,确保各项公开任务落实到位,为建设法治公安、服务型公安提供有力支撑。

  通过持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安机关将进一步提升执法透明度与公信力,增强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2025年,本单位未产生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二)本年度未涉及需专项说明的其他重大事项(如重大政策公开、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等)。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