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3122-0800-2026-4248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卫健局
- 成文日期: 2026-01-29
- 标 题: 仓山区卫健局关于同意核发福州市仓山霞镜小学医务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仓卫审〔2026〕1号
- 发布日期: 2026-01-29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仓山霞镜小学:
你单位报送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办)”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书面审查及组织专家现场审查,认为你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办)申请符合要求,同意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项目如下:
一、医疗机构名称:福州市仓山霞镜小学医务室
二、机构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百花洲路96号综合楼1楼右侧
三、所有制形式:全民
四、医疗机构类别:医务室
五、医疗机构级别:未定级
六、经营性质:非营利性(政府办)
七、服务对象:内部
八、床位:0张 牙椅:0张
九、法定代表人:王晔
十、主要负责人:汪冰清
十一、有效期限:自2026年1月29日至2029年1月28日
十二、登记号:F2558979735010411D4001
十三、诊疗科目:儿科******
请你单位及时到仓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办理相应的医师执业注册和护士执业注册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合法执业。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你申请的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校验不合格或者拒不校验者,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许可人依法需要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被许可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和登记机关不准予延续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得继续执业。
执业场所应同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取得消防备案凭证。
福州市仓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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