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3128-3000-2026-00002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房管局
- 成文日期: 2026-10-13
- 标 题: 仓山区房管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缴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
- 发文字号: 仓房〔2026〕1317号
- 发布日期: 2026-10-13
- 有 效 性: 有效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20〕254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财非税函〔2021〕1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的收缴管理,结合《福州市仓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2026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的补充通告(一)》(仓发改价格〔2026〕7号),现就有关事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二、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我单位将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我单位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单位收取的信息处理费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严格执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收缴分离制度,使用省财政统一监(印)制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收取的信息处理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全额直接上缴仓山区国库,列政府收支分类项目“103049950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仓山区人民政府监督指导。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七、本办法由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3日起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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