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3504-0200-2021-42485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仓山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6-01-23
- 标 题: 征收土地公告
- 发文字号: 榕(仓)土征告〔2026〕2 号
- 发布日期: 2026-01-23
- 有 效 性: 有效
征收土地公告
榕(仓)土征告〔2026〕2 号
来源:仓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6-01-23 09:49
征收土地公告
榕(仓)土征告〔2026〕2 号
2026 年 1 月 12 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福州市2025 年度第七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5〕1041 号),批准征收城门镇城门村、前锦村集体土地 0.3445 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及用途: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城门镇城门村、前锦村,征收土地 0.3445 公顷,其中城门镇城门村水浇地 0.0505 公顷、旱地 0.0129 公顷、园地 0.0118 公顷、草地 0.0525 公顷、水域 0.0023 公顷,前锦村水浇地 0.0517公顷、旱地 0.0107 公顷、园地 0.0312 公顷、草地 0.0192 公顷、其他农用地 0.0230 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0.0750 公顷、水域 0.0037 公顷。以上土地按规划用途城市道路用地(S1)使用,用于云洲郡项目周边临时便道工程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实施单位:区政府委托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人民政府代表区政府在该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行为。
三、其他事项: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街)和村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并在本政府网站中公告。本公告公告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自《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仓征预公告〔2025〕3 号)公告之日 2025 年 3 月 10 日起,凡在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可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相关内容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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