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3504-0200-2021-42504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仓山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6-06-18
- 标 题: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发文字号: 榕仓征补公告〔2026〕8 号
- 发布日期: 2026-06-18
- 有 效 性: 有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6〕8 号
来源:仓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6-06-18 16:27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6〕8 号
为实施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京台高速公路通道支线闽侯至平潭高速公路闽侯南通至福清阳下段(含南通支线)工程(仓山段)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目的
征收土地位置:京台高速公路通道支线闽侯至平潭高速公路闽侯南通至福清阳下段(含南通支线)工程(仓山段)项目,位于盖山镇吴山村、天水村、六凤村、吴凤村,具体范围位置详见附件 1。
征收土地目的: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公路用地(H22),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京台高速公路通道支线闽侯至平潭高速公路闽侯南通至福清阳下段(含南通支线)工程(仓山段)项目,征地总面积13.9315 公顷。拟征收盖山镇吴山村水浇地 4.0515 公顷,果园0.9260 公顷,其他园地 4.2964 公顷,农村道路 0.1863 公顷,公路用地 0.1321 公顷,沟渠 0.0121 公顷,坑塘水面 0.4684公顷,河流水面 0.8029 公顷,设施农用地 0.0326 公顷,内陆滩涂 0.0399 公顷,村庄 0.4562 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吴山村拟征收土地中,5.4811 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农户,5.9233 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水浇地1.6945 公顷,其他园地 2.1858 公顷,农村道路 0.1863 公顷,公路用地 0.1321 公顷,沟渠 0.0121 公顷,坑塘水面 0.4684公顷,河流水面 0.8029 公顷,设施农用地 0.0326 公顷,内陆滩涂 0.0399 公顷,村庄 0.3687 公顷)。拟征收盖山镇天水村集体土地 1.2790 公顷,其中水浇地0.2819 公顷,其他园地 0.9676 公顷,河流水面 0.0295 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天水村拟征收土地中,0 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农户,1.2790 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水浇地 0.2819 公顷,其他园地 0.9676 公顷,河流水面0.0295 公顷)。拟征收盖山镇六凤村集体土地 1.0851 公顷,其中水浇地0.1951 公顷,果园 0.0137 公顷,其他园地 0.8044 公顷,农村道路 0.0112 公顷,公路用地 0.0509 公顷,村庄 0.0098 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六凤村拟征收土地中,0 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农户,1.0851 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水浇地 0.1951 公顷,果园 0.0137 公顷,其他园地 0.8044公顷,农村道路 0.0112 公顷,公路用地 0.0509 公顷,村庄0.0098 公顷)。拟征收盖山镇吴凤村集体土地 0.1630 公顷,其中水浇地0.0207 公顷,其他园地 0.0078 公顷,其他草地 0.0601 公顷,公路用地 0.0177 公顷,河流水面 0.0540 公顷,村庄 0.0027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吴凤村拟征收土地中,0 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农户,0.1630 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水浇地 0.0207 公顷,其他园地 0.0078 公顷,其他草地 0.0601 公顷,公路用地 0.0177 公顷,河流水面 0.0540公顷,村庄 0.0027 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 号)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3〕12 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吴山村、天水村、六凤村、吴凤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144 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 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 1.0,建设用地 1.0,未利用地 1.0。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4〕1 号)执行。房屋拆迁由房管部门单位组织实施。早期因京台高速公路通道支线闽侯至平潭高速公路闽侯南通至福清阳下段(含南通支线)工程(仓山段)项目建设需要,与被征地农民达成一致意见,并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至 2026 年 1 月 30 日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的双方主体不变,补偿标准符合现行标准及相关规定,原协议继续使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地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2。
2.本次征地需安置人口 604 人(其中劳动力人口 367 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 177 号)规定,符合《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 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附件:1.京台高速公路通道支线闽侯至平潭高速公路闽侯南通至福清阳下段(含南通支线)工程(仓山段)项目位置示意图
2.京台高速公路通道支线闽侯至平潭高速公路闽侯南通至福清阳下段(含南通支线)工程仓山段项目房屋协商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