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3504-0200-2021-4254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仓山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6-09-22
- 标 题: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发文字号: 榕仓征补公告〔2026〕19 号
- 发布日期: 2026-09-22
- 有 效 性: 有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6〕19 号
来源:仓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6-09-22 18:26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6〕19 号
为实施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凤山小区二期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目的
征收土地位置:凤山小区二期项目,位于建新镇横龙村、透浦村、玉兰村、中截村,在我区组织实施的奥体片区奥体 1编制单元 H 管理单元(350104-AT1-H)综合性开发建设范围内,具体范围位置详见附件 1。
征收土地目的:为实施奥体片区奥体 1 编制单元 H 管理单元(350104-AT1-H)综合性开发建设,拟以成片开发方式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居住商业综合用地(R2_B1),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5 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凤山小区二期项目,征地总面积 16.2362 公顷。其中:建新镇横龙村水浇地 0.0012 公顷,果园 0.0514 公顷,坑塘水面0.0070 公顷,设施农用地 0.3340 公顷,村庄 0.0007 公顷;透浦村水田 2.0409 公顷,水浇地 0.8293 公顷,旱地 0.1041 公顷,果园 1.2876 公顷,其他园地 0.4679 公顷,农村道路 0.4705公顷,坑塘水面 1.5674 公顷,沟渠 0.0117 公顷,设施农用地0.5919 公顷,村庄 6.2779 公顷;玉兰村水田 0.3835 公顷,水浇地 1.0921 公顷,果园 0.1030 公顷,农村道路 0.0056 公顷,坑塘水面 0.1625 公顷,沟渠 0.0335 公顷,设施农用地 0.0309公顷,村庄 0.1643 公顷;中截村水田 0.0046 公顷,果园 0.1734公顷,坑塘水面 0.0155 公顷,村庄 0.0238 公顷。拟征收土地 0.3943 公顷,其中:水浇地 0.0012 公顷,果园 0.0514 公顷,坑塘水面 0.0070 公顷,设施农用地 0.3340公顷,村庄 0.0007 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横龙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征收土地 7.3713 公顷,其中:水田 2.0409 公顷,水浇地 0.8293 公顷,旱地 0.1041 公顷,果园 1.2876 公顷,其他园地 0.4679 公顷,农村道路 0.4705 公顷,坑塘水面 1.5674公顷,沟渠 0.0117 公顷,设施农用地 0.5919 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透浦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征收土地 1.8111 公顷,其中:水田 0.3835 公顷,水浇地 1.0921 公顷,果园 0.1030 公顷,农村道路 0.0056 公顷,坑塘水面 0.1625 公顷,沟渠 0.0335公顷,设施农用地 0.0309 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玉兰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征收土地 0.2173 公顷,其中:水田 0.0046 公顷,果园 0.1734 公顷,坑塘水面 0.0155 公顷,村庄 0.0238 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中截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6〕28 号)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四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榕政规〔2026〕8 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横龙村、透浦村、玉兰村、中截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144 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 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 1.0,建设用地 1.0,未利用地 1.0。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4〕1 号)执行。房屋拆迁由房管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2。
2.本次征地需安置人口 679 人(其中劳动力人口 403 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 177 号)规定,符合《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 号)等规定执行。
4.按照征收农用地的 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按照100 万元/亩进行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附件:1.凤山小区二期项目报批位置示意图
2.凤山小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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