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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5〕27 号

来源:仓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 2025-08-14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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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5〕27 号
    为实施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发布南湖南片区路侧绿化工程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目的
    南湖南片区路侧绿化工程项目,位于城门镇湖际村、洋坑村、梁厝村、胪雷村、具体范围位置详见附件 1。本次征收集体土地拟用于公园绿地(1401),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土地 3.1844 公顷,其中城门镇湖际村水浇地 0.1105公顷,水田 0.0843 公顷,果园 0.6595 公顷,其他林地 0.2255公顷,村庄 1.0621 公顷,梁厝村水浇地 0.0020 公顷,沟渠0.0016 公顷,胪雷村水浇地 0.3336 公顷,果园 0.2425 公顷,村庄 0.0191 公顷,洋坑村水田 0.0138 公顷,水浇地 0.3485公顷,果园 0.0138 公顷,其他林地 0.0073 公顷,农村道路0.0120 公顷,河流水面 0.0010 公顷,沟渠 0.0246 公顷,村庄0.0227 公顷。该项目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涉及 4 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城门镇湖际村土地使用权为 2.1160 公顷,洋坑村土地使用权为 0.0850 公顷,胪雷村土地使用权为 0.5663 公顷,梁厝村土地使用权为 0.0036 公顷,均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 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3〕12 号)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4〕1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镇、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 144 万元/公顷。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 6 万元/公顷,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我市征迁规定执行,由房管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我市房屋征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已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至 2024 年 7 月 20 日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照环岛路沿线未征收地块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标准,不低于现行补偿标准,原协议继续使用,无需重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2.按照征收农用地的 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按照100 万元/亩进行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3.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 177 号)规定,符合《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 78 人(其中劳动力 52 人)。我区计划通过发放安置补助费安置 78 人,可以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4.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 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街)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街)办理补偿登记。
七、其他事项
    拟征收该土地内涉及的相关权利人签订协议时间早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示时间的,提前签订的协议补偿标准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附件:南湖南片区路侧绿化工程项目报批位置示意图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