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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6〕12 号

来源:仓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 2026-09-08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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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6〕12 号
    为实施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仓山区南湖片区
北片区项目地块一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目的
    征收土地位置:仓山区南湖片区北片区项目地块一项目,、位于城门镇谢安村、安平村,在我区组织实施的福厦客专东侧片区南湖北单元(350104-CZ-JZJS-011-nhb)综合性开发建设范围内,具体范围位置详见附件 1。
    征收土地目的:为实施福厦客专东侧片区南湖北单元(350104-CZ-JZJS-011-nhb)综合性开发建设,拟以成片开发方式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居住商业商务综合用地(居住功能主导用地),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5 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仓山区南湖片区北片区项目地块一项目,征地总面积21.5536 公顷。其中城门镇安平村水浇地 3.6569 公顷,旱地0.0016 公顷,其他园地 0.2670 公顷,农村道路 0.0271 公顷,坑塘水面 0.0123 公顷,沟渠 0.0417 公顷,设施农用地 0.0056公顷,村庄 0.0590 公顷;谢安村水浇地 5.6195 公顷,旱地0.0847 公顷,果园 0.8522 公顷,其他园地 1.2963 公顷,乔木林地 0.1298 公顷,灌木林地 0.0234 公顷,农村道路 0.2053公顷,河流水面 0.0577 公顷,坑塘水面 0.2661 公顷,沟渠0.0688 公顷,设施农用地 0.1530 公顷,裸土地 1.1973 公顷,村庄 7.5283 公顷。
    拟征收土地 0.5356 公顷,其中:水浇地 0.4062 公顷、旱地 0.0016 公顷,其他园地 0.1071 公顷,农村道路 0.0012 公顷,坑塘水面 0.0046 公顷,沟渠 0.0065 公顷,设施农用地0.0056 公顷,村庄 0.0028 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安平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征收土地 5.8049 公顷,水浇地 2.2121 公顷,旱地 0.0357 公顷,果园 0.1270 公顷,其他园地 1.1281 公顷,乔木林地 0.0893 公顷,灌木林地 0.0225 公顷,农村道路 0.0773公顷,河流水面 0.0577 公顷,坑塘水面 0.0342 公顷,沟渠0.0688 公顷,设施农用地 0.0356 公顷,裸土地 1.1973 公顷,村庄 0.7193 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谢安村集体经济组织,均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 号)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3〕12 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谢安村、安平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144 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 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 1.0,建设用地 1.0,未利用地 1.0。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4〕1 号)执行。房屋拆迁由房管部门单位组织实施。早期因仓山区南湖片区北片区项目地块一项目建设需要,与被征地农民达成一致意见,并于 2025 年11 月 16 日至 2026 年 5 月 27 日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的双方主体不变,补偿标准符合现行标准及相关规定,原协议继续使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2。
    2.本次征地需安置人口 1409 人(其中劳动力人口 942 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 177 号)规定,符合《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 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附件:1.仓山区南湖片区北片区项目地块一项目报批位置示意图
          2.仓山区南湖片区北片区项目地块一房屋协商征收补偿方案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