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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什么是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可向本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内容

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偿、住房救助、物业企业备案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您可选择以下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申请政府信息,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信息公开”,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仓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

仓山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

现场受理/邮寄地址

福州市仓山区下藤路十锦小区房管大楼办公室

邮政编码:350007

咨询电话

0591-83442256

工作日时间: 夏时令8:30-12:00    15:00-18:00

                      冬时令8:30-12:00    14:30-18:00

申请的受理及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查询服务

申请人通过仓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点击仓山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输入查询编码查看办理状态。

 

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仓山区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机构: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电话:0591-83483171,通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三高路156号7楼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司法局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12、14、156、301、305、903至港头先锋支路站下车即可。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常见问题

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提交以下材料: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个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并需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并需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需同时提供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材料原件)。

3.如需申请涉及他人信息,需提交相关利害关系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哪些?

  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1. 现场申请;

  2. 信函申请;

  3. 网站申请。

  三、如何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答:公民和法人请分别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对应的申请人信息框中填写信息(不可同时以公民和法人名义申请),申请人信息须准确完整、清晰有效。

  所需信息内容描述请填写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所需信息的形式要求可选择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择邮政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纸质文件不可通过电子邮件送达。选项均为单选,如不选、多选或错选,则默认通过邮政邮寄纸质文件。

  四、提交申请后,多长时间能得到答复?

  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且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收到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 现场申请: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 信函申请: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 网站申请:以政府网站申请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需要申请信息公开的事项较多,应该如何申请?

  答: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请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如果申请公开的事项较多,请分别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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