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区市场监管局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不断推进落实省、市、区纪委监委关于中小学配餐及食堂食品安全点题整治工作。为进一步督促各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现将依法查处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示。
福州市仓山某中学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未落实主体责任案
2025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仓山区某中学食堂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某中学存在食品加工过程控制不严、未落实主体责任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十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当场处罚如下:警告,并立即整改。
福州某中学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未落实主体责任案
2025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仓山区某中学食堂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某中学存在食品加工过程控制不严、未落实主体责任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十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当场处罚如下:警告,并立即整改。
福建省福州某中学未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案
2025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就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对当事人食堂进行检查。我局执法人员查看了当事人食堂期间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等相关材料。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等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相关材料;也无法提供调整后的人员任命情况和《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当场处罚如下:警告,并立即整改。
主办: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福州市仓山区大数据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