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仓山区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处置监管工作机制》已经区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仓山区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处置监管工作机制
为充分利用和规范处置建设项目产生的自用外多余砂石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闽自然资发〔2023〕51号)和《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工程施工涉及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监管的通知》(榕自然综〔2024〕10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监管工作机制。
一、处置原则
(一)严格按流程执行。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有偿处置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处置业主或代业主制定处置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处置收入全部缴入区财政。
(二)分类实施处置。已供地的建设项目,按项目设定的标高和范围进行场地平整,多余砂石土由建设项目所在地镇街、园区根据属地及项目实际情况判定是否统一堆放、监管并处置;在建项目正在土地平整需有偿处置的,按照场地现状评估处置;依据项目工程勘察报告,单个建设项目有价值的多余砂石土量低于5千立方米,处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处置业主或代业主遵循“效率优先”和“依法公开”原则,实行简易处置,可直接由项目业主或其指定单位自行回购,不进行挂网公开出让,出让价格参照近期相类似项目报经区资源规划局集体研究,并报区政府审定后确定出让起始价;单个建设项目有价值的多余砂石土量高于5千(含5千)立方米,需按照本机制处置流程开展处置工作;处置工作可根据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及剩余砂石土量储存情况一次性或分批次实施。经公开有偿处置后,由竞得人依法依规对外销售。
(三)明晰费用测算。多余砂石土对应的爆破、开采、破碎、运输、场地平整等费用原则上由取得处置权的竞得人承担(工程项目已安排预算除外)。处置场地的边坡支撑保护产生费用的承担主体在处置方案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其他注意事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建筑垃圾、淤泥、泥浆、清表杂土以及其它废弃物等),不适用于本机制处置范围。禁止以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资源。
二、适用范围
(一)可开展多余砂石处置的建设项目类型。建设项目在经依法批准的用地范围内,经批准设立的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在合规的作业范围内,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要求需要进行开山、掘进、削坡、平整等所产生的自用外多余砂石土,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除本工程建设项目自用外,多余的砂石土应依法依规公开有偿处置。使用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的项目,其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范围内的砂石土,原则上应在场地内自平衡,不纳入公开有偿处置。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砂石土。
(二)砂石土处置范围。本机制需处置砂石土是指普通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及粘土,不含用于加工饰面用石材的矿产。
(三)砂石土自用范围。
建设项目范围内施工产生的砂石土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所需的部分。
三、处置主体及流程
(一)处置主体
多余砂石土处置由属地镇街、园区作为处置业主,由区政府指定的区属国企为处置代业主。
(二)处置流程
1.核查建设项目是否存在砂石土。各镇街、园区负责组织对政府收储地块、已审批地块及在建项目砂石土调查摸底,督促土地受让人提供项目工程勘察报告,收到勘察报告后由处置代业主介入依据项目工程勘察报告核实该项目地块内是否存在砂石土资源。若存在砂石土资源,由项目所在地镇街、园区或处置代业主开展项目砂石土储量及质量核查工作,并出具该项目砂石土储量及质量勘探报告。将核实结果正式行文报送至区资源规划局备查。
2.测算多余砂石土量。建设项目砂石土总量测算由项目所在地镇街、园区或处置代业主委托有资质单位按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及标高要求及砂石土储量及质量勘探报告编制项目砂石土总量地质报告;按本工程项目总平图的用地红线范围内使用砂石土量进行测算并编制自用量报告。并正式行文将评估报告报送至区资源规划局。
由区资源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会(从省自然资源厅地质专家库及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选取3-5地质专家及建筑专家),对处置业主或代业主报送的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其评审结论作为项目砂石土总量及自用量参考依据,其自用量只能用于本工程项目建设。
建设项目砂石土总量扣除项目自用砂石土方量后,多余砂石土方量作为项目处置方量。
3.确定出让起始价。公开出让起始价由属地镇街、园区或处置代业主委托五家及以上有资质(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将价格评估有关情况及材料正式行文报送至区资源规划局。由区资源规划局负责,对报送的价格评估情况及材料进行集体研究,并报区政府审定后确定出让起始价。
4.拟定处置方案。项目所在地镇街、园区或处置代业主拟订多余砂石土处置方案,方案报请区政府研究审定后组织实施。多余砂石土资源处置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1)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的平面范围、地块控规竖向控制高程、平整终了边坡要求(由属地镇街、园区)负责督促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给处置代业主)。
(2)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砂石土总量、自用量、多余量和价格评估情况,以及砂石土资源处置方式。
(3)砂石土开采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边坡修复、终了边坡(总高度超过8米)支护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要求。
(4)项目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时间期限。
(5)相关监管部门和处置业主及代业主的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责。
(6)对不按照处置方案和合同约定要求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
5.组织公开招拍挂。经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后,由项目处置业主或处置代业主与竞得人签订多余砂石土有偿处置协议。出现流拍、流标、无人摘牌的,起始价下调15%,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再次组织公开出让;下调后的起始价低于基准价的,项目处置业主报经区政府审定后,可以基准价出让。
6.处置收入上缴。多余砂石土的处置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相关非税收入通过属地镇街、园区缴交,相应的成本通过镇街、园区予以拨付。处置收入扣除前期成本(包括前期地质报告编制费、砂石土资源储量及质量报告编制费、自用量审核报告编制费、专家评审费、交易服务费、公告刊登费、砂石土价值评估费、砂石土堆场租金、处置后复核费等相关费用)后,收益部分由区财政按一定比例(区财政70%,属地镇街、园区16%,区属国企14%)拨付资金作为相关部门的工作经费。
7.处置信息共享。处置业主及代业主应及时将处置结果发送区资源规划局、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城综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仓山生态环境局、仓山公安分局等相关职能单位,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台账。
四、处置要求
(一)处置权竞拍人的资格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除外)。
(二)处置权期限。应根据砂石土量、立地条件和采挖难易情况而定,竞得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处置完毕,一般不超过两年(按处置合同约定动工之日起算);逾期未处置的由处置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无偿收回处置权。
(三)处置过程要求。竞得人要严格按照区发改局、区资源规划局、仓山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综局等相关部门规定,进行砂石土加工经营活动。
1.制定砂石土处置具体施工方案。方案除挖、坡、运等措施外,还应严格落实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等措施。对山体开挖形成的终了边坡高度超过8米的,竞得人要按照《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勘察、边坡支护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监测、验收等规范要求,确保安全,方案应聘请专家评审通过。
2.建设项目自用砂石土原则上应当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堆放,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有关防护措施。如发现擅自将自用砂石土外运销售、倒卖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竞得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安全施工,认真履行砂石土开采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超出批准的平面范围和竖向控制高程进行开采。
4.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开采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措施。如因场地平整造成的周边地表植被、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被破坏,竞得人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并负责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5.为加快项目落地建设,竞得人不得在项目现场加工砂石资源。竞得人要认真做好源头监管,按照“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的要求,建立砂石土生产、使用、销售台账,并由竞得人负责做好有关防护措施。
五、强化过程监管
砂石土管理实行“各镇街、园区负责,部门监管”原则。各镇街、园区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土日常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区资源规划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仓山生态环境局、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仓山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城综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管。
(一)属地镇街、园区及处置代业主:各负其职,处置代业主作为处置代业主负责组织建设项目前期测量、砂石土储量及质量勘探、总量测算、价格评估、拟定处置方案、公开处置和设置处置公示牌等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属地镇街、园区划定砂石土堆场,属地镇街、园区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监管,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设项目涉及跨镇街、园区的由区政府指定管理。
(二)区资源规划局:负责核查由镇街、园区上报的违法占用土地、违法占用林地、违法用矿、违法建设等问题,如确有违法问题,将违法线索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及属地镇街、园区,做好多余砂石土处置业务指导工作。
(三)区建设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抽查建筑工地砂石土的合法使用;按照《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负责对区管房建市政项目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并对涉及高边坡、深基坑的生态修复内容依法依规进行监管。
(四)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水利设施建设类项目场地平整、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开采、加工砂石土资源破坏水土保持等行为。
(五)仓山生态环境局:负责查处砂石土开采、加工领域环境污染行为,指导、协调和监督项目生态修复工作,并会同资源规划局对生态修复进行验收。
(六)区工信局:负责落实国家、省、市机制砂产业政策及标准规范,加强机制砂石企业行业监管。
(七)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建设项目场地内砂石土销售的无照经营、价格违法等行为。
(八)仓山公安分局:负责查处非法使用民爆物品、偷盗国有资产非法占用林地、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刑事案件,依法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
(九)区财政局:负责砂石土处置收益的资金管理;负责砂石土处置前期成本及砂石土堆场租金管理等费用的资金保障。
(十)区发改局:负责将建设项目立项情况发送至属地镇街、园区。
(十一)区城综局:负责建筑渣土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和自然资源等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查处违法建设等行为。
(十二)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砂石土开采、加工领域进行安全监管。
(十三)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监管。
六、强化源头管控
(一)建立项目“多规会商”制度。在建设单位工程岩土勘察报告提交属地镇街、园区,由处置业主和代业主核实存在砂石土资源后,由处置业主和代业主提前介入开展前期测量、储量及质量勘探、价值评估、制定处置方案等工作,以利于缩短周期提高砂石土处置效率,防范以项目建设为名违法开采砂石土行为。
(二)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属地镇街、园区应对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巡查,巡查频率不少于每周一次,巡查时要详细了解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采挖及砂石土使用情况,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加工对外销售砂石土行为的,应第一时间制止、报告,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仓山公安分局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处置业主应及时将处置结果抄告区资源规划局、区发改局、区建设局、区工信局、仓山生态环境局、仓山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局、区财政局、区城综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台账。加强砂石土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的全过程监管,严肃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项目建设现场监管,突出打击各类以工程名义超工程建设项目范围、超量开采砂石土或未按要求擅自处置砂石土资源的违法采矿行为。
(四)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和不按规定巡查处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区效能办予以公开通报、约谈;对发现线索隐瞒不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应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砂石土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视情节依纪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强化事后监管
(一)项目砂石土处置采挖后复核。项目砂石土处置采挖完成后,竞得人应向属地镇街、园区申请项目处置复核验收,由处置业主或代业主负责复核工作,委托技术单位编制复核报告,将复核情况报区资源规划局备查。确保不越界,不超标高,不超期采挖,若因项目工程设计要求,实际开挖量超出处置量,竞得人(或建设单位)应按照成交单价依法依规予以补缴。
(二)对存在超范围、超标高、超期采挖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列入职能部门挂牌督办对象,严厉打击违法采矿行为。对涉嫌违法采矿的,严格按照《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测绘,并将有关材料移交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属地镇街、园区按职责分工分别立案查处。
(三)项目砂石土处置采挖后工程建设监督闭环。严格土地相关管理办法,根据土地合同约定建设工期,完成工程建设。建设施工期间,由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建立工程建设工期倒排表,按期完成项目工程建设。同时对违法的建设项目由属地镇街、园区巡查跟踪两年(每周巡查至少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备查。直至项目工程建设完成,把违法采矿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八、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园区、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处置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践行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工作指导,成立区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开采加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区资源规划局、区建设局、仓山生态环境局、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仓山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城综局、各镇街、金山工业园区、仓山功能区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开采加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资源规划局,负责全区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开采加工管理的日常工作。定期对涉及年度内工业经营性和划拨收储地块等建设项目未供地的,建立处置清单。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日常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切实加强砂石土开采加工管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将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开采加工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体系,适时组织督促检查、考核,对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开采加工监管不力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加强科技支撑。逐步建立全区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开采加工信息化监管平台,在砂石土开采现场、砂站(点)进出口、重要交通卡口、重要河道敏感地段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砂石土开采现场、加工、运输、销售等进行全过程监管,提高科技治理水平。
(四)广泛宣传教育。各镇街、园区、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监督作用,深入挖掘正反两方面典型,曝光一批非法开采、加工等典型案例。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砂石土资源监督管理,营造加强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管理的良好氛围。
九、其他事项
(一)对本机制实施前已处置的,要组织“回头看”,按照本机制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对已供地但未处置的地块参照机制知规定要求执行。
(二)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完善,并以最新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上级对关于建设项目建设除自用外多余砂石土的处置要求和收益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以上级规定和要求为准。
(三)本机制由区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