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1.本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包括12个一级公开类别、0个二级公开类别、18个公开事项。 |
|||||||||||||
|
序号 |
公开类别 |
公开事项 |
事项描述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文件名称 |
公开依据文件 |
公开依据文件 |
公开依据文件条款 |
公开时限 |
公开期限 |
公开责任 |
公开渠道 |
渠道信息 |
|
1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由各科室负责制发相关文件,由信息科负责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并上网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政府网站: |
||
|
国务院文件 |
国办发〔2018〕37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
|
国务院文件 |
国办发〔2022〕8号 |
高质量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版本,在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并动态更新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2022年底前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及其部门率先完成,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有序推进。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
|
国务院文件 |
国办发〔2020〕17号 |
各级政府部门要系统梳理本机关制发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及时立改废,集中统一对外公开并动态更新,2020年底前初步解决底数不清、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
|
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
行政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公开;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
|
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
行政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公布。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
|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信息。 |
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由各科室负责制发相关文件,由信息科负责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并上网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政府网站: |
|||||
|
其他应主动公开文件的信息。 |
其他应主动公开文件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由各科室负责制发相关文件,由信息科负责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并上网公开 |
政府网站: |
|||||
|
2 |
政策解读 |
政策文件解读材料。 |
政策文件解读材料,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
国务院文件 |
国办发〔2017〕47号 |
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与解读文件公开情况保持一致 |
由对口业务科室负责督促起草部门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落实解读责任。信息科按规定程序在区政府网站发布正式文后,由起草部门在区政府网站同步(24小时内)发布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形式解读政策文件 |
国务院文件 |
国办发〔2017〕47号 |
政府网站应根据拟发布的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会同业务部门制作便于公众理解和互联网传播的解读产品,从公众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出发,对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进行梳理、分类、提炼、精简,重新归纳组织,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形式予以展现。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与解读文件公开情况保持一致 |
||||||||
|
政策文件解读材料 |
省级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
闽政办函〔2021〕20号 |
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包括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问题等。解读材料文字要重新归纳组织,不能简单精简或摘抄政策文件。要有针对性,其中,涉及企业群众等办事的,要说明惠企利民措施,执行标准、受理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办事程序、需要的材料、办理时限等;涉及执法事项的,要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涉及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要说明创新点;涉及规章、文件修改的,要说明异同点。要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辅以案例、数据,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要丰富形式,善于运用图表、动画、音频、视频、H5等形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可用。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与解读文件公开情况保持一致 |
||||||||
|
3 |
机构概况 |
机构职能相关信息。 |
机构职能信息 |
国务院文件 |
国办发〔2017〕47号 |
发布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同一网站发布多个机构职能信息时,要集中规范发布,统一展现形式。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由秘书科负责提供相关信息,由信息科负责上网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政府网站: |
||
|
机构设置信息。 |
机构设置信息 |
国务院文件 |
国办发〔2017〕47号 |
发布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同一网站发布多个机构职能信息时,要集中规范发布,统一展现形式。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由秘书科负责提供相关信息,由信息科负责上网公开 |
政府网站: |
|||||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
|
负责人相关信息。 |
负责人信息 |
国务院文件 |
国办发〔2017〕47号 |
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由秘书科负责提供相关信息,由信息科负责上网公开 |
政府网站: |
|||||
|
4 |
规划计划 |
规划信息。 |
规划计划 |
国务院文件 |
国发〔2005〕33号 |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由各科室负责制发相关文件,由信息科负责上网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政府网站: |
||
|
发展规划信息。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由各科室负责制发相关文件,由信息科负责上网公开 |
政府网站: |
|||||
|
5 |
财政资金 |
财政预决算信息。 |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 |
法律 |
|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
批复后二十日内 |
长期公开 |
秘书科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政府网站: |
||
|
部门预算、决算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 |
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
|
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 |
国务院文件 |
国办发〔2017〕24号 |
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各级政府特别是市县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网站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集中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对公开内容进行分级分类,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
|
6 |
政府采购 |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 |
政府采购情况 |
法律 |
|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秘书科 |
政府网站: |
|||
|
政府采购信息 |
法律 |
|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
|
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 |
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
|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
|
政府采购信息 |
国务院部门规章 |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 |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
|
招标、中标结果信息。 |
采购结果 |
法律 |
|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秘书科 |
政府网站: |
|||||
|
中标成交结果及文件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
长期公开 |
||||||||
|
7 |
回应关切 |
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信息。 |
突发事件舆情回应 |
国务院文件 |
国办发〔2018〕23号 |
稳妥做好突发事件舆情回应工作,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重大突发事件(1年)、热点问题(长期)、网络谣言回应信息(长期) |
由各科室负责制发相关文件,由信息科负责上网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政府网站: |
||
|
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热点问题回应,网络谣言辟谣信息 |
国务院文件 |
国办发〔2017〕47号 |
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重大突发事件(1年)、热点问题(长期)、网络谣言回应信息(长期) |
||||||||
|
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的回应信息 |
中央有关文件 |
|
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认真回应关切。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重大突发事件(1年)、热点问题(长期)、网络谣言回应信息(长期) |
||||||||
|
8 |
建议提案办理 |
建议提案答复全文。 |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 |
国务院文件 |
国办发〔2018〕23号 |
进一步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对社会广泛关注、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原则上要公开答复全文。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由各科室负责制发相关文件,由信息科负责上网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建议提案答复全文 |
国务院文件 |
国办发〔2017〕24号 |
进一步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建议提案,原则上都要公开答复全文,及时回应关切,接受群众监督。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
|
国务院文件 |
国办发〔2014〕46号 |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
|
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信息 |
国务院文件 |
国办发〔2014〕46号 |
对于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为增强公开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尤其要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的重要作用,集中展示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
|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 |
区政府及办公室有关文件 |
仓政综〔2022〕117号 |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政协提案,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要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依法依规公开办理结果。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
|
9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信息科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政府网站: |
||
|
10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国务院文件 |
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三是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共性基础内容为主。四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其中,各行政机关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公开本级政府或本系统汇总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所属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行政机关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内容,但不宜过于泛化。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长期公开 |
信息科 |
政府网站: |
|||
|
11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 |
政府信息申请渠道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
/ |
/ |
信息科 |
政府网站: |
|||
|
12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
每年1月31日前 |
长期公开 |
信息科 |
政府网站: |
|||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
每年1月31日前 |
长期公开 |
|||||||||